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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荣誉市民条例 (2021年6月17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褒奖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 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非本市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负责南昌市荣誉市民 (以下简称荣誉市民)工作的组织协调 和日常服务保障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湾里管理局 和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或 者 领域的荣誉市民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 他非本市人士,可以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 (一)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生 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议,经采纳后产 生重大社会或者经济效益的; (二)在本市直接投资、开展经贸活动,或者为本市 招商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或者为本市引进高新技 术、高层次人才、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本市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 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社会保障制度和公益慈善事业等方面作 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本市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 恢复与重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国际友好 城市关系、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 献的; (八)在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 (九)为本市作出其他方面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本市有关单 位或者组织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 推荐单位或者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填写《南 昌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自荐人填写《南昌市荣誉市民自 荐表》后, 向下列单位 申报: (一)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 是外籍人士的, 向市人民 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申报; (二)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 是华侨的, 向市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 申报; (三)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 是港澳同胞的, 向市人民 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 申报; (四)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 是台湾同胞的, 向市人民 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申报; (五)被推荐人或者自荐人 是其他非本市人士的,按 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域或 者领域, 向所属县(区)人民 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湾里管理局 或者市人民政府相 关主管部门 申报。 第五条 受理部门 收到申报材料后,应 当会同有关部 门对申报对象的资 格条件进行 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形 成荣誉市民建议 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汇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报请市人民政府通 过政府 网站向社会公 示荣誉市民建议 名单,公示期不得少 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 异议不成立的, 报请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 审议。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 当在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后, 向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 称号的议 案。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对市人民政府 提请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 案进行审议;作出授予荣誉 市民称号 决定的,应 当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 仪式,并颁发荣誉市民 证 书。 荣誉市民 证书由市人民政府 统一制作,由市 长签署。 第十条 荣誉市民 享有下列 礼遇: (一)应 邀列席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 治 协商会议南昌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 邀参加本市举行的庆典或者其他重大活动, 并享受贵宾礼遇; (三)出 入本市客运口岸时,由有关单位 申请给予通 关便利; (四)在本市主管的公立 医院享受就医便利服务; (五)本市 给予的其他 礼遇。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荣誉市民 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通过 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 专题 调研、赴异地交流活动等方 式加强与荣誉市民的 沟通和联 系,并 向荣誉市民提 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 信息,听取 荣誉市民的意 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原受理部门应 当及时提出撤销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由 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报请市人民政府提出 撤销称号的 议案:(一)在 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违背社会公 德,影响 恶劣的; (三)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 恶劣的; (四)被 认定为犯罪的; (五)有其他 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 情形的。 荣誉市民主动 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 向市人民政 府外事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应 当 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提出 终止称号的议 案。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 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 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出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 民称号决定的,应 当向社会公 告。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相关工作经 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工作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 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南昌市荣誉市民称号授 予办法》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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