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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1期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儿保护传承条 (2021年1月22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张家 川花儿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花儿,是指流传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行 政区域内的健康文明的花儿。 本条例所称保护传承,是指对花儿的调查、记录、整理、建 档、研究、传授、传播、创新、交流等活动。 花儿保护对象为:花儿文学艺术、花儿音乐艺术、花儿表演 艺术、花儿节会及与花儿相关的习俗、服饰、乐器、道具等文化 对象。 第三条,花儿保护传承应当注重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 公益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 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铸牢中 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3一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 花儿保护传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花儿的保护传承工作中应当履 行如下职责: 4 (一)建立和完善花儿保护传承发展机制; (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法参与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三)设立保护传承经费和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 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档案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做好花儿保护 传承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花儿保 护传承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花儿保护传承规划,由自 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 内的花儿保护传承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 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4-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在保持花儿原生态风貌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花儿文化资源,开发 花儿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开展花儿合作与交流,创新发展花儿 文化艺术,培育花儿保护传承品牌。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的宣传,提高保护传承花儿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花儿知识 及法律法规。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保护、传承、 传播、创作、研究中形成的花儿著作、舞蹈、歌曲、音乐等依法 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花儿调查时应当征得调 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歪 曲和滥用调查成果,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损毁实物资料。 第十一条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花儿保护责任单 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花儿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花儿的调查、抢救、记录、整理; (二)花儿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收购、展示、保存; (三)花儿词曲研究、花儿交流、花儿宣传及刊物出版发行 的资助; (四)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 一5-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 (五)花儿专业人才培养的资助; (六)花儿展示基地、传习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七)对花儿保护、传承、传播、创作、研究中有突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八)对有影响的花儿歌手和民间社团组织开展花儿展演展 示等活动的资助; (九)对优秀花儿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的奖励。 第十三条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花儿的表现形式或者演唱技艺; (二)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花儿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花儿和开展花儿学术研究; (二)享受花儿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 申请扶持; (四)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花儿传承人。 第十五条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授徒、培训、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活动,培养花 一6-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 儿后继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与花儿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花儿的 调查、记录、整理、保护; (四)参与花儿公益性宣传。 花儿代表性传承人不得实施与其资格不相符的传承、传播活动。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 以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和支持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 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花儿展示基地、传习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 活动; (三)支持花儿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资料的挖掘、整理、出版: (五)资助花儿传承基地建设: (六)鼓励支持开展传承传播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花儿代表性传 承人进行考评。花儿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 的,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 定花儿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可 以重新认定花儿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资料、实物、 -7-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 场所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花儿相关资料、 实物,捐赠给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自治县文化主管 部门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公共文化机构对搜集、收购、受赠的花儿资料、实物应当登 记造册、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 的花儿文献、实物等资料的; (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资料、 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 第二十条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在花儿保护、传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按 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 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8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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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儿保护传承条例2021-08-1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儿保护传承条例2021-08-1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儿保护传承条例2021-08-1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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