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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 (2021年4月29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湖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港河生态保护,发挥 河道综合效益,促 进长江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4 —长江保护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港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长港河保护应当 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属地管 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港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和统筹协调,将长港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长港河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长港河管理单位和长港河保护工作机制,将长港河管 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长港河日 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的 环境卫生管 理和整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 导村(居)民自觉维护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环境,协助做好 长港 河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在长港河保护工作中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港河保护的主管部 门。 负责编制长港河保护规划,实 施长港河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 5 —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统筹长港河保护、 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协 调处理跨区域长港河保护纠纷, 加强长港河行洪安全管理,建 立并实施长港河生态调水制度 等; (二)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负责对长港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 责制定长港河污染防治规划, 动态监测长港 河水环境质量, 监督指导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农业(渔业、 畜禽养 殖业)面源污染治理,依法查处长港河 管理范围内污染违法行 为等;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长港 河管理范围内国 土空间规划和管理。 负责涉河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 记, 配合涉河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加强涉河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管 理等;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负责长港河管理范围内 农业(渔 业、 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的防治管理和捕捞监督管理工作。 依 法查处长港河管理范围内违法水产养殖、捕捞行为等;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长港河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保障航道 畅通和通航安全 ,加强运输 船舶安全监 管等;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河违法 犯罪行为等。 发展和 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 文化和旅游、— 6 —卫生健 康等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港河保护工作。 第六条 长港河 上的国省 干线桥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 维护;长港河 上的农村公 路桥梁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理维 护;长港河 上的其他专用桥梁由权属单位或者相关主管单位管 理维护。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开展长港河保护的 宣传教 育活动,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港河的 氛围。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长 港河保护 情况进行监督。 市、 区人民政府对在长港河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长港河保护规划。长港河保护 规划应当 包括长港河管理范围、 防洪 排涝以及水土保持 等功能价 值利用、生态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等内 容。 长港河保护规划及其 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 开,接受社会 监督。 第九条 长港河保护规划是长港河保护与管理以及管理范围 内规划建设、 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 重要依据。 涉河相关 专项规— 7 —划以及涉河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 符合长港河保护规划的 要求。 第十条 长港河河道自 梁子湖出口磨刀矶节制闸始,至洲 尾入长江 口止。 长港河管理范围 包括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水域、 沙洲、岸 坡、滩地等区域,以及河 口线外延三十米之内的区域。 直立式护岸,河口线为护岸临水边界线;斜坡式护岸,河 口线为斜坡与河岸的交界线;护岸斜坡较长的,河 口线根据历 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依据长港河 保护规划,对 长港河进行勘界立桩、 设立保护标志,向社会公 示 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 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施工 活动,应当 符合长 港河保护规划 的要求。 长港河管理范围内 已有的建( 构)筑物,不符合长港河保 护规划的,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属于 违法建设的,依法 予以拆除。 第十三条 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 穿河、临河的 建(构)筑物等设施的, 由建设单位编制涉河建设方案、 洪水 影 响评价报告,并依法 报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审查 同意。 涉河建设工程在施工 期间应当 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8 —管理。工程 竣工验收时,应当 有水行政主管部门 参加。 第十四条 长港河管理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 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 , 保护好 周围水体、堤岸、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等,工程 完工后及 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闸站安全监管,依法查 处在闸站管理区域 垂钓、游泳、装机抽水以及 停泊与闸站管理无 关的船只等行为。 闸站管理区域 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保护长港河的下列行为: (一)义务植树造林; (二)捡拾垃圾,净化环境; (三)保护古迹,爱护文物; (四)爱护护栏、标牌等公共设施; (五)捐赠、捐助资金和物品;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长港河的 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行为。 第十七条 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不 得有以下行为:— 9 —(一)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塑料瓶等废弃物; (二)折损花木,损坏绿地、草坪; (三)在非指定区域 野炊烧烤、游泳; (四)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等; (五)擅自开展水上娱乐活动; (六)其他影响长港河保护的不 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 工业 固体废物 等废弃物; (二) 倾倒、排放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 未达标的工业 废水、医疗废水、 生活污水; (四)建设禽畜养殖 场、养殖 小区; (五)建设与防洪抗旱、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 、交通等公 共设施 无关的建(构)筑物; (六)挖塘开沟,围垦河道,修建 阻水道路、阻水渠道等; (七)损毁护岸、闸站等水工程建( 构)筑物,以及防 汛 水文、地质、水质监测、通 信照明、输电线路等设施; (八)侵占、移动、 损 毁长港河管理范围内 里程碑、界碑、界 桩、标示牌等设施;— 10 —(九)非法砍伐林木; (十)其 他侵占破坏堤防、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长港河 两岸河口线之间的沙洲、岸坡、滩地 等区域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种植农作物; (二) 晾晒粮食、堆放物料; (三)违法 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四)其 他危害行洪安全、 影响污染防治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长港河水域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倾倒船舶的残油、废油以及船舶垃圾等; (二)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三) 网箱养殖、 拦网养殖、投肥(粪)养殖以及养殖 珍珠; (四) 放流鳄龟等不符生态要求的水生生 物物种; (五) 电鱼、毒鱼、炸鱼,使用渔船抽吸、拖网捕捞螺蛳和 蚌类等; (六)其 他污染水 体、侵害水生生 物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 从事餐饮、住宿、休闲、 游乐、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应当 符合长港河保护规划。 具体 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长港河 沿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长港河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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