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1年6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 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 市、 县(市、 区)、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大 气环境质量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 要求,加强整体统筹协调,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 体系。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 — 1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的财 政投入,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面覆盖、 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责权分明的原则,实行县 (市、 区)、 乡(镇、 街道)、 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的大气生态环境监管 机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标准和网格长、网格员。 第六条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 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过许可的种类、数量和 浓度等排放大气污染物。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 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清洁能源保障情 况,有序推进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调整能源结 构。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区域,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等洁净 燃料。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大气环境质量 要求,结合削减煤炭消费任务,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及削 减目标、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新建、 改建、 扩建涉煤炭项目应当 符合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要求, 并实行煤炭等量 或者减量替代。 — 2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 需 要,划定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范围内除集中供 热和重点 企业原料用煤 外,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 控制标准和排放状况, 优化产业布局,制定实施重污染 企业搬迁 改造或者关闭退出计划。 钢铁、焦化、水泥、铸造、火电等重点行 业企业应当进行超 低排 放改造。 第十条 工业生产、 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一 氧化碳等 可燃性气体应当 回收利用,不具备 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 染防治 处理。 一氧化碳等可燃 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 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 一氧化碳等可燃 性气体的,应当 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 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 告,按照要求 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 业协 会,制定化工、 工 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 业的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技术规范,引导企业逐步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的产 品,控制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在人口密集区域和 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其他 需要 — 3 —特殊保护区域的 现有化工、 工 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生产 经营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 退出计划。 第十二条 石油、 化工以及生产、 使用和 储存挥发性有机物的 企业在计划 开工和维修、检修、停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 储存装置的停运、倒空、 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十三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 状况,依法划定 并公布限制高排放 柴油货车通行和高排放 非道路 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不 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 下,通过 黑烟抓拍、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 路上行驶的机动 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 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要求在施工工地 安装远 程视频监控和 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与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的监控系统 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扬尘污染防治 先期介入制度。行政审批部门 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后,应当 通过审批管理 信息系统同 步推送至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 县(市、 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秸秆 资源情况和 综合利用 现状,因地制宜,科学确定秸秆综合利用的 发展目标, 并组织落实。 — 4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 第十八条 市、 县(市、 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 应当加强对 祭祀活动的监督管理, 提倡和鼓励移风易俗,引导公 民文明、 绿色祭祀。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大气污 染防治的 需要,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或者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的区域、 时段和种类, 并向社会公 布。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 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在重点区域、 重点行 业组织推行生产调控。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相关部门制定生产调控 方案,听取相 关企业意见并组织专家论 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执行生产调控管理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调控期 间的 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 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 业和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驾驶高排放 柴油货车在禁止 区域行 驶,驾驶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 车上路行驶或者驾 驶经遥感监测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机动 车上路行驶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 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 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 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杂草、 垃圾等或者违规燃放 烟花爆竹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办事处尚不能有效 承接行政处罚权 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要求执行生产调控管理 措施的 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 正,并处十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 ,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 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按照原 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处 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冀南新区、邯郸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 条例规定,负责 托管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 6 —— 7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08-1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08-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08-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08-1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19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