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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 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1年8月20日黑龙 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 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保护通信自由、 通信秘密 和用户的合 法权益,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邮政业规划、 设施建设、 邮政服务、 快 递业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辖区内邮政普遍服务和 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 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以下邮政管理 机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委托依法 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邮政行政处罚。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规范和促 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履行寄 递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服务、 快递业务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 民生活需要相适应,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交通运输领域邮政方面 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 企业给予扶持和政策支持,重点扶持高寒地区、 脱贫地区和农村 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发展快递业务, 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设施布局和建 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邮件处理中心和快件大型集散、 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智能快件箱、智能信 包箱等智能投递设施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相关规划,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合理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第八条 市、 县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城市新区、 独立工矿区、 开发区、 住宅区或者改建旧城区 时,应当 同时规划提供邮政普遍 服务的邮政设施。 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 配套的提供邮政普 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应当与建设 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 第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 标准和国土空间规 划要求设置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信 筒(箱)、 邮政 报刊亭等邮政 设施,有关部门、 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 配合。5第十条 机关、 企业事业 单位、 住宅 物业服务人应当为用户 接 收邮件、快件 提供便利。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 在地面 层或者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 鼓励邮政企业、 快 递企业共 享末端服务设施, 优化投递业务。 城镇新建住宅建 筑工程,设计 单位应当将信 报箱作为工 程 配套设施进行设计,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设计 文件进行建设。 未设 置信报箱或者 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 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机构 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 所需费用由建设 单位承担。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建设智能信包 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乡镇邮政设施和村邮 站的投入和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 站 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邮件的 接收和投递。 邮政企业应当在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设 置至少一个提供邮 政普遍服务的邮政 营业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村邮 站建设 的投入,对村邮 站的设立 提供业务指导与支持,并与村邮 站签 订邮件 接收、转投协议。 快递企业可以通过 直接设立站点、 与邮政企业以 及其他商业 组织合作等方式 提供快递服务并 延伸至建制村。 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 提供政策支持。县 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适当 资金,采取公开、 公 平的方式对新设立 的乡村快递 物流服务网点和快件投递予以 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应 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以划 拨方式提供给邮政企业。 第十三条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 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 求,按照 就近安 置、 方便用邮、 不少于原有面积的原则,对邮政 营业场所或者邮 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 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 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 置前,房屋征收部6门应当 征求邮政企业的 意见;邮政企业应当 采取措施,保 证邮 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安 全和畅通的责任,并有权制止、 举报破坏邮政设施和 危害邮政安 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县乡村三级交通运输 、 邮政基础设施一 体化建设,促进 资源和信息 整合、优势互补、融 合发展,鼓励运输、 仓储、分拨、配送等资源和信息共 享。 支持省内大型 车站、机场等交通 枢纽设置快速安检、配载、 装卸、交换等邮件、快件运输通 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生 态环境保护工 作纳入地方生 态文明建设体系,支持绿色网点、绿色分拨中心等 基础设施的建设、 改造和运 营,为快递包 装回收和循环利用提供 保障。 邮政管理、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生 态环境等机构和部门应 当建立 联合工作机制,在生 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等环节共 同推进邮政业 绿色包装治理,实 现邮件、 快件包 装标准化、绿色 化、减量化、可循环。 邮政企业、 快递企业应当 采购使用符合国 家规定的包 装物, 并按照规定 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 快件进行包 装,优先采用可重 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 装物,优化邮件、 快件包 装,减少包装 物的使用,并 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 购置、租赁新能源汽车作为邮件、快件 生产运营车辆的,按照有关规定 享受补助和通行便利。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 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 手段, 发挥邮政网络、 邮政设施、 安全保障、 信息 传递的优势,增强普 遍服务能 力,满足社会的用邮需 求。7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 单件重量 不超过五千克的 印刷品、单件重量 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 及邮政汇兑提 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 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 家规定报刊的发 行,以 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 递等特殊服务业务。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 遍服务 标准,为用户 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 便的服务。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 其营业场所公 示或者以 其他方 式公布 其服务种 类、营业时间、收费项目、 资费标准、 邮件和 汇 款的查询以及损失赔偿办法、营业窗口销售的邮政用 品用具价 格、禁止寄递或者 限制寄递 物品的规定,以 及用户对 其服务质 量的投 诉办法。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确定城 镇街道、 农村自 然村标准 地名,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 置统一编制的门 牌号码。标准地名 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 及时公布,邮政企业应 当定期核对,并根据 变更后的地名和门牌号码进行投递。 第二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正确 填写收件人姓名、 地 址和邮政 编码。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 门规定的寄递 时限予以投递。 省内邮件寄递 时限的调整,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有关 规定执行,并 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应当 自用户 办理邮件投递 登记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 邮政企业 应当公布投递 登记手续办理地点和 电话号码。   未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可以将邮件投递 至用户 指定的邮件代 收点或者 指定的信 报箱。   单位用户地 址变更的,应当事 先通知邮政企业, 办理邮件 改寄新 址手续。8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 时限,安全、 准确投递邮件,给据 邮件投递以用户、 代 办单位、 住宅区或者 单位收发室的工作人员 签收为妥投。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要 求,与用户 签订延 伸投递服务 协议,约定延伸投递服务的 位置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邮政业务代 办单位、住宅区或者 单位收发室的 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传递邮件,并对邮件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 对 错投、误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 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收回。 第二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 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 自查机制,定 期将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 查结果报送邮政管理机 构。 第二十七条 发现邮件丢失、毁损的,用户可以在规定的 查 询期限内持据 向当地邮政企业 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 程序、时限予以办理,不得积压、延误,并按照 查询答复时限的 要求及时答复用户。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造成邮件、快件 丢失、毁损的,应当依 据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 赔偿。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 向社会公布用户投 诉电话,配备 受理用户投 诉的人员, 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 诉,应当在 接到 邮政普遍服务投 诉之日起七日内 答复用户办理情况。 对邮政管理 机构转办的用户 申诉,应当自 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 答 复。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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