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6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2年7月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 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 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保障工会在国家 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 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 团体除未 委托代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 团体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依法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 1和个人不得限制、剥夺。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必须依法组建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帮助、 指导未建立工会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 、 团体的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办公 场所和设施。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应当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 会。 企业应当在开业六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并开展活动。较小的 企业、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联合制、 代表制的原则 , 就近以行业或者区域划分,成立基层工会联合会,其主席可以从 上级工会干部或者成员单位工会负责人中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 团体不得任意撤销工会组织,不得将 工会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第六条 基层工会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的法人 条件的,经市总工会依法确认后,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 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市、 旗县区、 局工会、 产业工会和女职工超过二十五 人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 层工会应当设女职工委员。 2第八条 市、 旗县区、 局工会组织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 法律服务。 第九条 工会主席、 副主席、 委员按照 《中国工会章程》 民主选 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 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 同意。 工会主席、 副主席的待遇按国家、 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企业 、 事业单位应当保 证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 间和条件。 工会专职和 兼职工作人员的人 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根 据工作需要确定。上级工会应当 给予指导。 基层工会主席、 副主席、 委员自任职 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 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 间。 工会主席、 副主席、 委员 , 其任职期满不 再当选的,所在单位应当 安排相应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 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 议制度,采取适当方 式通报政府与部门重要工作部 署和与工会有 关的行政 措施,研究解决工会 反映的职工意 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 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 划,研究起草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涉及职工利益的 重大问题,应 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 见。 3市、 旗县区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 研究制定就业、 工资、 福利、 物价、安全生产、 社会保 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或者成立 涉及上述事项 的社会 监督机构,应当 吸收同级工会参加, 听取同级工会的意 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 企业方 面代表,建立劳动关 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 研究解决劳动 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根据政 府委托,工会 与有关部门共同 做好劳动模 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 评选、表 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 监督《劳动法》 的 贯彻执行,参 与协调劳 动关系,建立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 度,调节社会矛盾。 工会代表职工 与企业、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进行平等 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和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 拒 绝。 上一级工会有权 对集体合同的 履行进行监督,保障 集体合同 得到履行。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 占控股地位的公 司制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 每年对企业领导干部 进行一次民主 评议。 企业、事业单位 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和其他民主管 理制度, 工会有权要 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 使民主管 理的权利。 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提 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 通过、决定的事 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 理。 4第十七条 公司制企业的 董事会、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 和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应当 做好职工代表的推荐、 选举、 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帮 助建立职工 董事和职工 监事制度,支持其依法 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任何限制职工人 身自由,搜身以及侮辱、 体罚、殴 打职工等违法行为,工会有权予以制 止并要求有关部门 对直接责 任人予以 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 处理结果通报工会。情 节严重的, 工会应当支持职工 向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 第十九条 工会有权 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 时制度。对违反法律、 法规 损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无视职工正当 理 由,违背职工意 愿强令延长工作时 间的,工会应当提 出意见,并 且与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 团体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工会可 以代表职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 工会应当 监督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 团体依法 付给职工劳动 报酬。 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 团体 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劳动 报酬 的,工会有权要 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 集体合同、 劳 动合同, 处罚职工或者 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 求重新处 理。 企业、事业单位因 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 营状况 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 前三十日 向工会提 出方案 5并且说明情况。 工会有权调 查核实,并 且与企业、 事业单位 协商解 决。 工会发 现企业、事业单位 与职工未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的,有 权要求纠正,或者建议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当依法 对企业、事业单位劳动条件和 卫 生设施 进行检查,参与新建、扩建企业 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 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 审查与监督。 企业、 事业单位不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会有权要 求改进, 拒不改进的,工会应当建议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 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 品的,工会有 权要求纠正。 第二十二条  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 团体侵 害女职工和未成 年工特 殊权益的,工会 及其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 求纠正。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当参 与企业、事业单位发生 伤亡事故和 其他严重影响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单位有关人员应 当如实提供情况, 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会有权要 求有关 部门严肃处理;当发现危及职工生 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 向 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 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当 协助政府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 家法律、 法规和政 策,为职工 缴纳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 生 育等 社会保 险费。 6市、 旗县区总工会、 产业工会应当 监督有关部门 做好保险金的 管理和使用;监督职工最低工资、 最低生活保障 线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 事业单位发生 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 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 面协商,反映职工意 见, 并且同有关方 面协商解决职工提 出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予以 解决,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秩序。 第二十六条  市、旗县区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同级工会 派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会的劳动 争议兼职仲裁员经同级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 聘任后,依法参加 仲裁活动。 第二十七条  职工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时,工会应当支持职工 依法提 出申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且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十八条  工会应当 协助有关方 面组织职工 学习文化科学 技术和管理知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 团体, 应当按照 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工会 经费。 工会必须建立独立 银行账户。 未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 额的百分之二向上一级工会 拨缴工会筹备金,工会成立后, 由上 级工会按照规定 比例返还企业、事业单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 拨缴的经费和筹备金在税前列支。 7工会经 费主要用于为基层职工服务和工会开展活动,不得以 工会经 费、财产做经营抵押或者提供经济 担保。 第三十条 由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 把工会 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不得 挪用。 任何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 何理由截留工会经 费。其工会经 费的百分之四十由财政拨给同级 工会, 百分之六十拨给基层工会。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组织合并的,其经 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 会所有 ;工会组织依法撤销或者 解散的,其经 费、财产由上级工 会处置;破产企业 拖欠的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08-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08-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08-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08-2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17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