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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21年4月29日云浮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五章 村庄公共建设保障和促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生态宜 居的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的规划建设 管理活动。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 合理布局 、 因地制宜和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庄规划建 设管理工作,将村庄规划 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 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 和管理有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房屋 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 财政、 交通运输、 水务、 生态环境、 林业、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 实施和村庄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 构和人员,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执法能力建设。 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社会招聘、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选聘专业人员,引导、支持规划师、建筑师和工程师下乡服务 , 提高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组织村民依 法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国土空间规 划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村庄公共设 施维护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应用,促进信息共享,提高管 理效能。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为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查阅提供便利。 第九条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规划的引领 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引导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 挖掘、开发与合理利用当地 优秀传统文化等资 源,发展 特色经济。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 及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教育引导,运用多种 方式宣传和普及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 坚持“多规合一 ”,因 地制宜, 统筹村庄发展目 标、生态保护 修复、耕地和永久基 本农田保护、 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 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 务设施布局、 产业发展空间、 住房布局、 村庄 安全和防灾减灾, 明确规划 近期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 是村庄规划建设管 理的依据,应当 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各 类村庄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都 应当遵 守经依法批准 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 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 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 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以行政村为 单元编制。 建设用地 毗邻、 公共设施 需要共建共享 或者有其他实际 需要的若干行政村 可以连片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明确自然村的主 要进出通道、供水 及排污 设施、生活 垃圾收集设施等村庄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 布局,应当 对农村住宅的建筑立 面、 高度、 色彩、 建筑 安全等 提出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预 留用于农村村 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 益事业建设和 产业发展的建设用 地机动 指标。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 草案编制完 成后,应当 在村内公共场所公告不少于三十日, 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 多种形式 征求和听取专家、村民的 意见。 对专家和村民 意见,应当 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报送审 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 对公告后的村庄规划 草案进行 审议, 形成审议意见。 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对村庄规划 草案及村民委 员会审议意见进行讨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召开村民会议, 应当有本村十八 周岁以上村民的过 半数或者本村三 分之二 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并且应当经 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 已依法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 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 方可召 开,经到会人员的过 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同意的村 庄规划 草案,由镇人民政府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审批。 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村庄规划 被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将其在村民委员会公 告栏、公共 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长 期公布。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 成果应当包括村庄规划总 图、 村庄建 设项目布局 图、 村庄 近期建设项目表、 村庄规划管制规则等。 镇人民政府应当 向村民委员会提供规划 成果,供村民 查阅。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修改。 确需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村庄规划编制和 审批的程 序执行。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二十一条 村庄建设应当 符合村庄规划,合理 安排各 项建设用地。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 田。控制建设用地总 量, 对耕地实行 特殊保护, 严格限制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村庄建设行为 : (一) 在村庄规划区内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 证进行建设的 ; (二) 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许可的用地 面积、 位置、规模等进行建设的 ; (三) 未经批准 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 批准, 非法占 用土地建住宅的 ; (四)应当 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在未取得施 工许可证前擅自开工建设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 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 削坡、 工程建 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 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 对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进行村庄设 计,村庄设 计方案应当 报县(市、区)人民政 府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逐步组织实施 对国道、高 速 公路、 高铁沿线、 省际 廊道、风景名胜区内村庄的建筑 风貌和 外立面色调等的改造。 对具有保护 价值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 传统民居等, 应当予以保护和活 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 方特 点和乡村 特色编制通用乡村住宅设 计图件或者乡村住宅 标 准设计图集,并免费向村民提供。 第二十六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 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 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建设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向镇人民政府提 出申请,依法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宅基地 范围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 , 应当持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签署的书面同意意 见、土地 使用证明、住宅设 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 出申请,依法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 项目位置、建设 范围、 建设规 模和主要功能等内 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镇人民政府提 出办理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 或者经依法 接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 在规定的 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 书 面告知理由。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核发前应当进行 审批前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十日 ;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核发后应当依法进 行审批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确 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 变更 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村庄建设工程,应 当依法 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 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下( 含一百万元)或者 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 含五百平方米)的农村住房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其建筑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 监督。 第三十条 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村庄建设工程,可以 聘用乡村建筑工 匠组织施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开展农村建筑工 匠的职业 技能培训,提高乡村建筑工 匠技 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 许可证的农村村民自建 住宅,宅基地 使用权人在开工建设 前应当向依法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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