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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宽甸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条例》的决定 (2021 年 7 月 27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宽甸满族 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宽甸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由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布实施。 宽甸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1年1月8日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7日辽 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 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维护水生态安全,促 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浑江流域的 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等水环 境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浑江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 区域内浑江干流及其支流的汇水区域。具体范 围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生 态优先、保护为主、源头控制、系统治理、损 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江 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 导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水利、 应急管理、 公安、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有 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2021 年第 4 号 (总第 276 期)93 自职责做好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管理依照 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主体责任。 自治县建立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 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情况应当作为县乡两级河 长考核和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 会公布。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浑江流域 水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 将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治水 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应急管理、生 态环境、水行政等职能部门,制定浑江流域水 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 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浑江 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意 识,营造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 对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 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浑江流 域水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浑江流域水环 境的行为有权劝导、制止和报告。相关主管部 门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对污染、破坏浑江流域水环境,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浑江流域属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 导村 (居) 民自觉维护好辖区内浑江流域水环境, 提倡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浑江流域水 环境保护工作中表现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浑江 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与相邻地区同级人民 政府协商建立共治、共管、共享的跨行政区域 联动协调保护机制,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浑 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 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天然湿地,防止 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 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 占的应当限期予以恢复。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浑江流域属 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制度。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浑江流域属 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和 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建 立绿色产业体系。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浑江流 域鱼类资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维持水生态平衡。 浑江流域内不得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水 生物种。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浑江 流域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制度,采取工程、生物 等治理措施,实施露天开采矿山废弃地、闭坑 矿山、采矿塌陷区等生态环境修复。 第十七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9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格控制浑江流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依法划 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从事地下勘探、采矿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 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止破坏地下水资源的措 施。 第十八条  在浑江流域设置排污口的单位, 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相关信息,接 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浑江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监测水污染物排放并保存原始 监测数据。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 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 息。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浑江 流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提高污 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浑江流域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生活垃 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推进生活垃圾的分 类收集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防止 垃圾污染浑江流域水体。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 化肥和农药,组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 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二十三条  在浑江流域内从事旅游和其 他用途的船舶, 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电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污设 备和器材, 及时回收残油、 废油, 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 第二十四条  浑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填埋、堆放柴草和生活垃圾; (二)侵占河道从事餐饮、设置游乐设施; (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 填埋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 (四)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 药器械; (五)丢弃、堆放、填埋畜禽粪便和畜禽 尸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侵占自 然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 面积处每平方米 50 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 进外来水生物种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引进 的外来物种,并处5万元的罚款,擅自放生外 来水生物种的, 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 找回放生的外来水生物种,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2021 年第 4 号 (总第 276 期)95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侵占河 道从事餐饮、设置游乐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设施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并处 5 万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河 道管理范围内丢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 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农药使用者为单位的,处5万元的罚款,农药 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河 道管理范围内丢弃、填埋畜禽尸体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浑江流 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浑江流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和管理,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 0 2 1年9月1 5日 起施行。 关于《宽甸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   水环境保护条例》的说明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 年 7 月 20 日) 为了加强我县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管理, 防治水环境污染,维护水生态安全,促进县域 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2021年1月8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宽甸满族自治县浑江流域水环 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作如 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2019年12月,在吉林省白山市人大常委 会的倡议下,吉林省白山市、通化市和辽宁省 本溪市、丹东市人大常委会共同签署了浑江流域“两省四地”协同立法框架协议, “两省四地” 在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立法上取得共识。 浑江在宽甸境内全长127.7千米,流域总 面积2130平方千米,覆盖我县北部和东部10 个乡镇。流域内森林面积263万亩、耕地面积 19.8 万亩,共有居民 28825 户、9.15 万人。浑 江是鸭绿江水系的最大支流,在我县与吉林省 集安市交界处汇入鸭绿江。近年来浑江干流水 质监测显示, 浑江水环境功能区总体为II-III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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