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 (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三章 主动治理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深化本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改革,提升为 民服务水平,规范接诉即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建立接诉即办制度,围绕“七有”“五性”, 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及时回应人民 -1-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制定提供信 息渠道和有效途径。 本条例所称接诉即办工作,是指本市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以下统称诉求人)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咨询、 求助、 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给予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和 主动治理的为民服务机制。 本市设立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作为受理诉求 人诉求的主渠道;推进除 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以 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至 12345市民服务热线。 第三条 接诉即办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 党建引领、改革创新、重心下移、条块联动的原则,建立党委领 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 技支撑的接诉即办工作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 格局。 第四条 本市在中共北京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接诉 即办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整体谋划、统筹推进接诉即办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接诉即办工作保障,强化监督 检查,督促责任落实;协调解决接诉即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 社会普遍关注的共性问题主动治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诉即办工作的统筹谋划、督 -2-促检查和投入保障,研究办理、协调解决疑难复杂诉求,明确具 体协调推进的部门。 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接诉即办工作的组织协调,规划建设接 诉即办平台,制定接诉即办工作制度、流程和规范, 管理市民热 线服务工作机构并监督其开展工作。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 构负责接诉即办平台的 管理、运行、维 护,全时段为诉求人提供 诉求咨询、接收、查询和反馈服务, 承 担诉求的转办、交办、督办和数据汇总、分析研判等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基层统筹协调、指 挥调 度作用,及时办理辖区内的诉求。 市、区政府部门,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的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 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办理有关诉求。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措施、畅通渠 道,支持和引导人民 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城乡社区 服务等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诉求办理和 社会治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 展接诉即办工作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引导公众形成 正 确认识和合理预期,积极、主动发现和反映问题。 -3-第七条 本市对接诉即办工作中作出 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宣传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章 诉求办理 第八条 诉求人为了维护自身、他人正当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可以就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 生需求等 方面的事项提出诉求。 诉求人可以自主选择以语音、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提出 诉求,有权了解诉求办理情况并作出评价。 诉求人提出诉求不受非法干预、压制和打击报复,企业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涉及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 秘密等依法受到保护。 第九条 诉求人应当如实表达诉求,并对诉求内 容的真实性 负责。 诉求人应当配合诉求办理工作, 尊重工作人员,维护工作秩 序,客观评价诉求办理情况。 诉求人不得恶意反复拨打或者无正当理由长时间占用市民服 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资源妨碍他人反映诉求。 第十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 构应当通过语音、文字等形式 -4-全面、准确、规范记录诉求提出的时间、诉求事项、联系方式等 要素,形成诉求工单。 第十一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 构对咨询类诉求,能够即时 答复的,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派单至区人民政府,市、 区政府部门,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等 (以下统称承办单位)答复诉求人。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 构对求助、投诉、举报、建议 类诉求, 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根据 职权法定、属地管理、分级负 责的原则,按照派单目录,即时派单至承办单位。派单目录由市 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 单位制定,并动态调整。 属于下列情形的,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 构按照相应方式分类 处理: (一)应当通过 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处理的 紧急事项,即时转至相应专线; (二)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 政复议、政府信息公 开等法定途径和已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 告知诉求人相应法定渠道; (三)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且诉求人没有新情况、新理 由又提出同一诉求事项的,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 果; -5-(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向诉求人做 好解释工作; (五)超出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诉求,告知诉求人通过市场、 社会等其他渠道解决, 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 (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做好劝导、教育工 作,告知诉求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 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派单: (一)对权责明确、管辖清晰的,直接派单至承办单位;其 中,直接派单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时 送区人民政 府督促协调解决; (二)无法直接派单至具体承办单位,但能够确定诉求所属 行政区域的,派单至区人民政府协调办理。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相关单位推动诉求解决。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 构应当建立健全派单工作机制,完善派 单标准和工作规范,提升 派单精准度,对疑难复杂诉求 可以在派 单前进行会商。 承办单位对职责、管辖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热线服务工 作机构提出;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 派单异议审核机制,协调 解决派单异议。 第十三条 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 构实施派单,应当在诉求工 -6-单上注明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由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规定和行 业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市对接诉即办工作实行 首接负责制,接到派单 的单位不得推诿。 办理诉求涉及其他单位的,首接单位应当牵头协调办理,其 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首接单 位;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 提出派单异议的,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诉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联系诉求人, 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 体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办理诉求;确 需依法延长办理时 限的,向诉求人说明理由,并通报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 构;对受 客观因素制约暂时无法解决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在规定时限内向诉求人和市民热线服务工作机 构反馈 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应当通过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 报到”工作机制,整合 辖区资源,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各方研究 解决相关诉求。 -7-区政府部门及有关 单位应当及时响应、履职,按照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调度共同办理 相关诉求。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 沟通协调,凝聚共识,协助承办单位处理社区(村)范围内的矛 盾纠纷,解决公共事务等方面的诉求。 承办单位不得将社区职责清单外的事项交由社区办理,不得 将社区协助政府工作的 事项交由社区作为主责办理。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部门应当 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务服 务效能;及时梳理总结问题,完善制度机制,健全行 业规范,组 织、协调、监督诉求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公 共服务保障和应急 处置等工作机制,对 涉及水、电、气、热等重 点民生领域的诉求提供全 天候服务。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于自身难以协调解决的诉求, 可以报 请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行 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区人民政府 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诉求进行 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 采取必要措施,推动诉求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进京津冀市民服务热线联动和政务服务 、 便民服务网上通办,对本市异地养老、医疗报销、交通出行等与 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诉求提供服务。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2021-09-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2021-09-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2021-09-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2021-09-2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1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