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21 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 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 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 、 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条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 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 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 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 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 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 -2-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 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 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 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 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 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提升首都功能,优化产 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有机 更新, 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 体系建设。 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 尊重城市的历史与文化, 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完善保护实施机制,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 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 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 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人民政 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政 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的领 -3-导下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 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 规划工作。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市应当创新治理模 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 公共服务、联动监管、实施评估等多种方式,提高城乡规划制定 、 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 规划的科学性。 第十条 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 化遗产资源、各类设施和地理空间 数据库的建设;建立涵盖规划 编制成果、建设工程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的规划国土空间 数据库,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之间 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 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4-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 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 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 否符合 规划要求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 府(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完善规划 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 参与规划渠道。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 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本市应当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认真研究相关意 见和建议,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 第十四条 本市推行责任规划 师制度,指导规划实施,推进 公众参与。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 规划编制体系,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5-各类城乡规划应当 在上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在城市 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 核心区、城市副中心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在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 及乡、镇域规划;在乡、镇域规划的基 础上编制村庄规划。 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 础上,根据需要编制特定地区的规划和 水、电、气、热、交通、信息通信等专项规划,补充、深化有关 内容。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经 批准后纳入相应层级的城乡规 划。 第十六条 本市空间利用应当坚持 先地下后地上、地上与地 下相协调、平战结合与平灾结合并重的原则,统筹各类城乡基 础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促进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 及国 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 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城乡规划中涉及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 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等重大专题 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 研究。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 示等形式,依法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 -6-批的材料中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 草案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规 定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现状情况和发展需求。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城市总体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市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 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 (四)乡、镇域规划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人 民政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具体工作; (五)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六)特定地区规划 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七)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7-(一)城市总体规划报党中央、国务院 批准; (二)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党 中央、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三)分区规划和首都功能 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 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乡、镇域规划 由区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五)村庄规划经市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 查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 (六)特定地区规划, 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重点的 特定地区规划经市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 府审批,一般的特定地区规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七)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市规划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党中央、国务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09-2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09-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09-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09-2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1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