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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 条例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 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2010 年10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 订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 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 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确认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四章 保护优抚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弘扬社会正气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 奖励和保护。 第三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 平、公正、及时,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 参与,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 合的原则。 第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责,具体工作由其确定的工作机 构实施(以下称见义勇为工 作机构)。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见义勇为 人员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 和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应当开展见义勇为人员 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指 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开展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帮 扶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 2为人员。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 先进事迹,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 鼓励成年人采取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 全。 第二章 申请确认 第七条 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 员,为保护国家 利益、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实 施下列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 妨害 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者 他人 人身、财产安全的 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 抓获或者主动协助有关机关 抓获犯罪嫌疑人、罪犯 的; (四) 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依法确认的其 他见义勇为行为 的。 第八条 行为人或者其 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 发生地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 请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其 他 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推荐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 应当主 动调查核实并确认见义勇为人 3员。 第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申 请确认、推荐应当自行为 发生 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确有特 殊原因逾期申请、推荐的,由县 (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上一级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 决 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自 收到申请、推荐材料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确认或者不 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 决 定,并 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情况复杂的,不 能在规定 期 限内作出确认决定的, 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 告知申请人、 推荐人。 需要以有关部门的 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 所需 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 第十一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 受理申请、推 荐后,应当及时 调查核实。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县 (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 可组织有关 单位或者专家和群众 代表评审。见义勇为 受益人、知情人和有关 单位应当提供客观 真实的证明材料,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 将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 员及其主要事迹向社会公 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因保护见 义勇为人员及其 近亲属的安全或者其 他原因需要保密的,可以 不予公示。 4经公示有异议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重 新调查核实, 并在十 个工作日内作 出决定。 第十三条 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见义勇为工作 机构应当 书面告知申请人、 推荐人,并 说明理由。 申请人、推荐人对不 予确认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自收到不 予确认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向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机 构申请 复核。上一级见义勇为工作 机构应当自 收到复核申请 之 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决定,并 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和原确 认机构。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 给予下 列表彰奖励 : (一)通报嘉奖; (二) 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三) 发放奖金; (四)其 他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先进 个人” “见义勇为 模范”和“见义勇为 英雄”,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 的事迹和 贡献给予奖励: (一)见义勇为事迹 比较突出,在县( 市、区)内有 较大 影响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 授予“见义勇为先进 个人” 5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二万元以上的奖金 ; (二)见义勇为事迹 突出,在设区的 市内有较大影响的, 由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 授予“见义勇为 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 书,并给予五万元以上的奖金 ; (三)见义勇为事迹特 别突出,在自治区内有 较大影响 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授予“见义勇为 英雄”称号,颁发荣誉 证书,并给予十万元以上的奖金。 见义勇为人员 所得奖金可以累计享受,并按照国家规定 免 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 贡献的具体认定 标准,由自治区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制定。 第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 符合上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条 件的,见 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 逐级向上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进 行表彰奖励。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可以 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见义勇为人员 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保护优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 加强见义 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并在医疗、基本生 6活、就业、教育、住房等方 面给予优先照 顾。 设区的 市级以上见义勇 为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为见义勇为人 员购买无记名见义勇为人员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并协 调商业保 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 赔付。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 因见义勇为负 伤的人 员,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及时组织 救治,实行先 抢救治疗、 后付 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者拖延。对急危重症的,应当 畅通绿色通道,及时 救治。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负 伤人员在 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 费等相关费用,有 加害人、责任人的,由 加害人、责任人依法 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以及 加害人、责任人 逃逸或者加害 人、责任人 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支 付: (一)参 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按照有 关规定支 付; (二) 被认定为工 伤的,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支付。 通过前两项方式未能解决和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费 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支 付或者由见义勇为行为 发生地县级人民 政府解决。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 致残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按照《工 伤保险条 7例》、《伤残抚恤管理 办法》的规定, 评定伤残等级,依法 落 实相应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依法 评定为烈士的,或者依法认 定为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分别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或者 《工 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因见义勇为负 伤的人员,不 得降 低其治疗 期间的工资 福利待遇。 见义勇为 致残的人员不 能适应原工作的, 所在单位应当适 当调整其工作 岗位,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 序,不得辞退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家 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 困 人员救助待遇时,因见义勇为 获得的奖金、抚恤金、 补助金、 慰问金等不 计入家庭收入。 民政部门应当 将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 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 困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 符合保障性住房条 件 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 庭,应当优先 纳入住房保障体 系,优先 配租、配售或者发放住房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 义勇为人员家 庭,应当优先 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适 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 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 排其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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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21-09-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21-09-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2021-09-24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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