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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公证条例 (1995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 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 履行职责,预防纠纷,维护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证以及与公 证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 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 以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坚持客 观、公正、便民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 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法律法规 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 督。 公证协会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和行业交 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发展。 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 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 经济社会发展和公证业务需求等情况设立 。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 系。 第九条 公证机构冠名、设立、 分立、合并或者 变更相关 事项、负责人任职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 2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 下列公证事 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 务、职称、有无 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 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 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 副本、影印本 与原本相符; (十一)当事人自 愿申请办理的其 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当事人应当 向 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 可以办理下列事 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由公证机构 登记的事务; (二) 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 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 3物品、文书; (四)代 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 提供公证法律 咨询。 第十二条 支持公证机构依法 在人民法 院调解、取证、送 达、保全、执行等 环节提供公证法律 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公证机构 拓展创新金融、知识产权保护、 黄河流域生 态保护和 高质量发展等 领域的公证法律 服务。 第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 资产、公证 档 案等管理制 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执业 过错责任追究等管理制 度。 第十五条 公证机构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 具公证书; (二)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 档案; (三)以 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 支付回扣、佣金 等不正当 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 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 (五) 违反规定的收 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 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按照规定 向当事人收 取公证费。 鼓励公证机构为 老年人、 未成年人、 残疾人、农民工及生 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公证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 援助条件的 当事人,按照规定 减免公证费。 4鼓励将符合政府 购买服务范围规定的公证 服务项目 纳入政 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十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 将公证服务内容、办理流程、收 费项目、收 费标准、监督 电话等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 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证机构依法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 险。 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九条 公证员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 的条件,经过法定程序 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 在公证机构 从事 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遵 纪守法, 恪守职业 道德,依法履 行公证职责,保守 在执业活动中 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 公证员有权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 提 出辞职、申诉或者 控告;非因法定事 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 被 免职或者 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证员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 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 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 近亲属 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5(四) 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 具公证书; (六)侵 占、挪用公证 费或者侵 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 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 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 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 可以根据公证业务需 要聘用公证员 助理,协 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 公证员 助理不得独立开展业务、出 具公证书。 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应当 提供公证咨询服务,优化公证 办理流程, 缩短办理时限,推进信 息网络建设, 提高办理效 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公证, 可以向公证机构 提出申请 或者委托 他人代为申请, 但申办遗嘱、遗赠 扶养协议、赠与、 认领亲子、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 他与 自然人人身有 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 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对于前款规定的公证事项,本人 确有困难不能亲自 到公证 机构办理的,公证机构 可以指派公证员为其 提供上门服务。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 他工作人员不 得代理当事人 在本公 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 向公证机构 如实 6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 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 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收 到当事人 提出的公证申请 后,应 当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 提交的证明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情 形的,公证机构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 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 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 人。 凡是能够通过有 效证照证明或者部门间信 息共享核验的证 明材料,公证机构不 得让当事人 重复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 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 有关情况以及证明 材料: (一) 询问当事人、证人、公证事项的利 害关系人; (二) 向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了解相关情况; (三)收 集有关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 材料; (四) 现场勘验核实; (五)经当事人同意委托 专业机构或者 专业人员 鉴定、检 验检测、翻译。 公证机构 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 由二人进行, 但核实、收 集书证的 除外。特殊情况下 只有一人 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 与公证事项无利 害关系的 见证人在场。 核实工作应当在三十日内 完成,遇有需要跨省核实等疑难 复杂情形的,经公证机构负责人 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依法 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 7证明材料的,公 安、民政、自然 资源、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与公证事 项有关的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 助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办理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 不动产 登记、房产开发、 房屋交易、住房租赁、住房公积金、 企业登记等公证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 为其提供所需数据的共 享服务。 公证机构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共享数据使用过程中的 安全管理,防 止数据滥用或者 泄露。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 审查,认为当事人 提供的证明 材料 真实、合法、 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 理公证申请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 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 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 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 时间不计 算在期限内,并应当及 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 第三十一条 公证机构依法不予办理公证的,应当及 时作 出不予办理公证 决定,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 终止公 证: (一) 因当事人的原 因致使该公证事项 在六个月内不能办 结的; (二)公证书出 具前当事人 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 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终 止,不能继 续办理公证或者继 续办理公证 已无意义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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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2021-09-2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2021-09-2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2021-09-24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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