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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 “ 一业一证 ” 改革规定 ( 2021 年 9 月 28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持续深化 “ 一业一证 ” 改革 , 推动政府审批服务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 变 , 优化营商环境 , 根据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 , 结合浦东新区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在市场主 体注册登记后深化 “ 一业一证 ” 改革的相关管理 服务活动 。 本规定所称的 “ 一业一证 ” 改革 , 是指通过 优化审批流程和集中审批程序 , 将市场主体进 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 综合许可证的改革举措 。 第三条   浦东新区深化 “ 一业一证 ” 改革 , 应当坚持需求导向 , 再造审批管理服务流程 , 创 新制度供给 ; 坚持系统集成 , 建立市场主体全生 命周期集成服务机制 , 落实放管结合 ; 坚持重点 突破 , 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 助力产业发展 。 第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深化 “ 一业一证 ” 改革的组织领导 , 建立健全深化改 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 浦东新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 一业一证 ” 改革工作 , 开展改革满意度社会评 价 , 总结提炼改革创新举措 。 浦东新区有关审批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接受 委托 , 负责具体有关行政许可的受理 、 审查 、 决 定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行业综合许可证 的具体办理工作 。 第五条   浦东新区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改 革部署 , 编制 “ 一业一证 ” 改革行业清单 。 对纳入 “ 一业一证 ” 改革的行业 , 浦东新区 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管理部门和协同管理部门 。 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该行业 “ 一业 一证 ” 改革中的审批 、 监管 、 服务等工作 , 组织制 定统一适用于该行业的综合许可细则 , 建立健 全行业综合许可全流程管理和综合监管制度 。 第六条   浦东新区应当深入推进政务服务 “ 一网通办 ”, 开设 “ 一业一证 ” 线上专栏和线下 专窗 。 申请人可以通过 “ 一网通办 ” 平台 , 查询 “ 一业一证 ” 改革行业 , 获取集成该行业全部准 入条件的告知单和申请表 , 并进行线上办理 。 申请人的申请由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统一 收件后 , 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并联审批 、 限时办 结 , 并由行政审批局统一制作 、 送达行业综合许 可证等文书 。 第七条   行业综合许可证是 “ 一业一证 ” 改 革行业经营活动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的效力集 成 , 是确认市场主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 获得行 业准营资格的证明 。 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对行业综合许可证的 效力予以认可 , 对有关行业准入涉及的单项行 政许可不再单独受理 、 发证 ; 在相关管理服务活 动中 , 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单项行政许可 证件 。 第八条   对纳入 “ 一业一证 ” 改革的行业 ,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行业综合许可证统一有效期 制度 。 单项行政许可设定的有效期 , 整合为行 业综合许可证后可以取消或者延长 。 行业综合许可证所整合的单项行政许可变 更或者失效的 , 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同步调 整该行业综合许可证的相应信息 。 第九条   对纳入 “ 一业一证 ” 改革的行业涉 及的场所 、 设备 、 人员 、 资金 、 管理制度等审批条 15 2021 年第八号   ( 总第 325 号 )件 , 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 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 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 , 但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 、 国家秘密 、 意识形态安全 、 公共安全 、 金融业审慎监管 、 生态环境保护 、 人 身健康 、 生命财产安全的除外 。 支持浦东新区探索实行基于 “ 一业一证 ” 改 革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 。 第十条   对纳入 “ 一业一证 ” 改革的行业 , 应当依托 “ 一网统管 ” 平台 , 通过 “ 双告知 、 双反 馈 、 双跟踪 ” 证照衔接机制和 “ 双随机 、 双评估 、 双公示 ” 协同监管机制 , 实行对市场主体全生命 周期的动态监管 、 风险监管 、 信用监管和分类 监管 。 行业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 好业务系统对接和工作衔接 , 方便市场主体在 公示信息时一并填报经营活动的有关信息 。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深化 “ 一业 一证 ” 改革长效机制 , 针对行业综合许可单轨制 、 行业综合许可证统一有效期制度 、 市场准营承诺 即入制等改革举措 , 结合改革创新实践编制改革 举措清单 , 及时动态调整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与 “ 一业一证 ” 改革相 适应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 。 对纳入 “ 一业一证 ” 改革的行业 ,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市场主体 的许可 、 年报 、 处罚 、 信用 、 电子证照等信息 , 及 时 、 准确共享至浦东新区有关部门 , 不得要求市 场主体重复填报 。 涉及 “ 一业一证 ” 改革的市级相关部门 , 应 当优化完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 , 及时与浦东新 区 “ 一业一证 ” 申办系统对接 , 建立数据交换机 制 , 保障 “ 一业一证 ” 改革的深化实施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浦东新区深化 “ 一业 一证 ” 改革的支持 , 加大赋权力度 , 帮助解决改 革中的问题 , 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 。 第十四条   纳入 “ 一业一证 ” 改革的行业 , 不改变该行业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律关系 。 浦东 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咨询服务机制 , 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 讼被告告知相关当事人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 关于 《 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 “ 一业一证 ” 改革规定 ( 草案 )》 的说明 ——— 2021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丁   伟 主任 、 各位副主任 、 秘书长 、 各位委员 : 受主任会议委托 , 现就 《 上海市浦东新区深 化 “ 一业一证 ” 改革规定 ( 草案 )》( 以下简称 《 规 定 》 草案 ) 作如下说明 : 一 、 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按照现行市场准入制度 , 企业进入不少行 业开展经营 , 需要向多个政府部门申请办理多张许可证 。 浦东新区从 2019 年开始 , 在 “ 证照 分离 ” 改革基础上 , 开展 “ 一业一证 ” 改革试点 , 将企业需要办理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 综合许可证 。 2020 年 11 月 , 国务院批复同意 浦东新区 “ 一业一证 ” 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 中共 中央 、 国务院 《 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 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 以 25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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