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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限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 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 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其数额不得超 过五万元;但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 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 二十万元的罚款。   第四条 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设区的市人民政 1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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