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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 (202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线上线下政务服务 第四章 政务服务便利措施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建设 服务型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 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是指行政机关为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活动。政务服务事 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条例所称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 政裁决、行政给付等依申请实施的事项,以及为申请人履行法 定义务提供便利的事项。2本条例所称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利用公共资源提供的公共 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 、 救助帮扶、法律服务等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 以及服务创新创业需求的综合服务事项。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 服务便利化工作,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遵循依法诚信、 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数字化、信 息化、智能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 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利 化的政务服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建设纳入本行政区 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 健全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服务便利化重大问题 , 保障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经费,并将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 纳入绩效考 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务服务管理机 构负责 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便利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政务服务便利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 构和有关 单位应当通过 门户网站、 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政务服务便利化法律、法规和政 策 措施。3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 清单管理。行政权力事项 清单 和公共服务事项 清单应当明确事项 名称、编码、类型、依据和 责任主体等基本内容。 第九条 编制行政权力事项 清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清单 编制和更新本级行政权力事项 清单;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事 项清单由县级人民政府 编制和更新。具体工作 由政务服务管理 机构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机 构组织编制和调 整本级公 共服务事项 基本目录。 州、市(地)、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 构根据自治 区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目录和本级人民政府 补充的公共服务事项 , 组织编制和调 整本级公共服务事项 清单。 编制公共服务事项 清单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 虑公共服 务需求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 构应当会 同 有关部门根据政务服务 标准化、规范化 要求,依据政务服务事 项清单编制办事指 南,为群众和企业办事提供 明确清晰的办事 指引。 因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制定、 修改、废止,需要调整办事 指南的,应当及时 完成调整并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 按照办事指 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不 得对群众和企业提 出办事指 南规定以 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办事指 南应当包括事项 名称、编码、类型、设 定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条件、服务对 象,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 结时限、结 果名称、结 果样本,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请材料、4容缺受理、办理流程、办理 形式、审查标准、通办范 围,预约办 理、咨询方式、监督 投诉方式等要素。 办事指 南列明的申请材料应当为办理 该事项的全 部材料, 不得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条款。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 清单和办事指 南应当通过各级人 民政府 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 厅、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 平台 (以下简称一体化 平台)、移动终端、自助 终端等途径对外公 开,并 支持应用程 序、二维 码等方式浏览查询,实行 同源管理、 同源发布。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对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实行 无差别受理、 同标准办理,为群众和企业提供线上线下 统一、服务 标准统一、 服务品质统一的政务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 或者规章依据, 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 办理条 件和环节。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 构应当会 同 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办理协 同标准。 跨部门业务协 同办理应当 明确牵头部门与协办 部门,实行 一窗受理、网上运转、并行办理、限时办结。 跨区域业务协 同办理由共同的上级 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实 现一套共享数据、一 个受理标准、一套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一体化 平台应当提供 统一身份认证服务, 方便 申请人 身份认证。 对通过 身份认证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为 其提供一次认 证、全网通办服务。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申请人应当 按照办事指 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并对申请材料的 真实性和有效 性负 责。通过一体化 平台已经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 不得要 求申请人 另行提交内容相同的纸质申请材料。5行政机关能 够通过数据共 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 另 行提供。申请人认为共 享信息错误或者不齐备的,应当向行政机 关提供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对 其提供的材料 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根据下 列 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 属于本机关办理的 ,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 应当即时受理; (二) 不属于本机关办理的 ,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退还申请 材料,并告知其办理机关 或者咨询途径 ; (三)申请材料 错误可以即时更正的,申请人 更正后,应当即 时受理; (四) 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应当 先予受理,并一次 性告 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 容和期限,逾期未补正、更正或者补 正、更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 撤销受理并说明理 由; (五)申请事项 不属于政务服务事项 清单范围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退还申请材料。 除即时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 外,行政机关 受理、不予受理 或者撤销受理政务服务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 印章和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对 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经 审查属于 即时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法定 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即时办结。 除即时办结的政务服务事项 外,行政机关应当在办事指 南载 明的期限内办结 ;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将 延长期限及理 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对 受理的政务服务申请 ,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 依法作 出书面决定、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投诉举报、行政 复 议、行政 诉讼等救济 途径。6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经下级行政机关 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 关决定的事项 ,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将 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 报送上 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 不得要求申请人重 复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 按照办事指 南载明的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和 收费标准执行,并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办结政务服务事项 后,应当将有关文 件资料进行 归档管理。 政务服务 档案的归档整理、保 存利用、 移交接收等应当 符 合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线上线下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服务大 厅的 统一规划和 标准化建设。合理划分 咨询引导、自助办理、服务 等候、政务公开、 投诉受理等功能分区,设 置无差别或者分领 域综合 窗口以及帮办代办、 跨省通办等服务 窗口;对不宜纳入 综合窗口的事项应当 集中设置窗口服务区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 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各 类政 务服务事项进 驻政务服务大 厅统一办理。 因涉密、场地限制等 特殊情况不进入政务服务大 厅办理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政务服务大 厅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 窗 口出件的模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乡镇(街道)便民服 务中心、村(社区)服务 站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 向乡镇 (街道)、村(社区) 延伸。 开发区、 园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建立涉企政务服务中 心 为企业提供高效、便 捷的政务服务。7第二十六条 政务服务 场所应当 因地制宜提供满足办事需 求和日常办公需 要的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以及服务设 备、办 公设备、保障设 备和应急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 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 平台办 理,实 现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 网上办理, 方便申请人在线 咨询、 预约、申请、办理、 查询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治区一体化 平台 建设, 完善在线服务 功能,推动政务信息 系统整合,促进政务 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 享和业务协 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 统一使用一体化 平台的政务服 务事项管理、业务办理、数据共 享、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 子印章、物流寄递、公共 支付、咨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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