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9月28日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修改 )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 — 1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 汉字。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 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 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 第六条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 字宣传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 规范汉字,并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出显著成 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2 —第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 范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 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 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 汉字。 第十一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 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 准。 第十二条 下列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 游、餐饮、娱乐、网络、医疗、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以 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的公共服务; (三)影视产品制作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 式和剧情特 殊需要除外); (四)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运动会、 博览会、演 唱会、庆典活动等的 解说; (六)信息处理和信 息技术产品的设 计、制作。 — 3 —第十三条 下列 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影视 屏幕及舞台字 幕用字; (二)公共 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 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 屏幕、标语( 牌) 会标、 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 名片用字; (四) 招牌、广告用字; (五)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 户名称用字; (六)在国内 销售的商品的 包装和说明书用字; (七)证书、奖 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 签、票 据、门票用字; (八)病历、处方、体 检报告用字; (九)运动会、 博览会、演 唱会、庆典活动等 场合的用字; (十)信 息处理和信 息技术产品用字。 第十四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 情形的, 可以保留或 者使用 繁体字、 异体字: (一)文物 古迹; (二) 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 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 (四) 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 研究、整理、出版 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 (六)特殊的出版、教学、 研究用字; — 4 —(七)经国务 院有关部 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用于公共 场所的题词和用于 招牌的手书字, 提 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汉字的规范书 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先上 后下;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 第十七条 汉语标 点符号和汉语 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 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 受普通话水 平测试,其普通话 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播音员、 节目主持人、影视话 剧演员应当 达到一级 乙等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 节目主持人 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二)教 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 民族语言授 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 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 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 师等特定教学人 员应当 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 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 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 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民 族自治地方本民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 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 解说、讲解、话务、 导游等 特定岗位人员应当 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 5 —(五)中等、 高等院校在校学 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 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 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 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师范类其 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第三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 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 范化、标准 化工作列 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 重 要内容,并进行督导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 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应当对出版 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情况进行编校质量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建设、 交通行政部 门应 当对地 名、街路标志牌用字的规范 化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对企业 名称、商品 名称及广 告的用语用字 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本 系统的用语用字 进行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市(州)和高等院校普通话 培训测试机 — 6 —构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普通话 培训测试工作。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 门负责颁发国家统一 印制的普通话水 平 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 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 由语言文字工作部 门和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 招牌、广告用字违反 本条例有关规定的, 由语言文字工作部 门和有关部 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 警告,并督 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妨碍语言文字工作部 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工 作人员依法 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 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工 作人员,在 执行本条例过 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部 门给予行政 处分。 第五章 附则 — 7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8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21-09-2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21-09-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21-09-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2021-09-28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2:1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