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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 (2021年9月28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平安建设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社会参与 第五章 创建与表彰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平安新疆建设,提高社会治理 现代化水平,2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 的治疆方略, 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市域社 会治理现代化、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 平安创建活动为着力点,推 进理念思路、 体制机制、 方法手段创新,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 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各族群众的获得感、 幸福感和安全感 。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安 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 , 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 盾,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 国家安全和公 共安全,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 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平安建设 坚持党的 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坚持 系统治理、 依法治理、 综合治理、 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 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平安建设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 ,专群结合、依 靠群众,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七条 平安建设实行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社会协同、 公众3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司法行 政部门应当在平安建设中发挥 专门机关作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平安建设规划发展、社 会共建、财政保障、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并将平 安建设专项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平安建设有序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网格 管理员、 平安志愿者、 双 联户等群 防群治 队伍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制 度保障和 物质保障。 第九条 平安建设的主 要任务是 : (一)依法精准深化严打暴恐专项斗争,打击、 防范民族分 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 罪活动; (二)依法打 击、 防范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常 态化开展 扫黑 除恶, 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刑事犯罪分子; (三)依法治理 非法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 网络传播,持续推进去极端化; (四)开展 反邪教宣传教育,防范和打击各类邪教组织, 做好涉邪教人员教育转化; (五)加强基层基 础建设,实施网格化 服务,健全网络社 会综合防控体系,构建立体化、法治化、专 业化、智能化社会治4安防控体系 ; (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立完 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 排查化解社会矛盾风险,整治社会治安 突出问题,消除 不安定因素; (七)加强安全防 范,预防和 消除交通运输、 工矿企业、消 防、食品药品、公共 卫生、物流寄递和危爆物品等重点领域和 学 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员 密集场所公共安全 隐患; (八)加强 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 矫正对象、吸毒人员、 易 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 殊人 群和重点群体的 教育、 管理、 矫治和服务等工作,预防和减少违 法犯罪 ; (九)动员和组织国家机关、 人民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社会组织 及个人参与平安建设,开展 先进双联户创建等群防 群治活动 ; (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和法治宣传教育,做好各 族群众国家 意识、公民 意识、法治 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 意识和 行为规 范教育; (十一) 涉及平安建设的 其他任务。 第二章 平安建设机构与职责5第十条 自治区、 州(市、地)、 县(市、 区)、 乡镇(街道) 应当设立平安建设组织协 调机构,在同级党委的领导 下,组织开 展平安建设工作。 平安建设组织协 调机构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 工作。 第十一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 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宣传、组织实施平安建设 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 策; (二) 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平安建设组织协 调机构的 决定和部 署,谋划、部 署本级平安建设工作 ; (三) 研究辖区内平安建设重大 问题,提出加强和创新社 会治理的政 策建议; (四)组织、 协 调、 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的 国家机关、人民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平安建设各项任务 ; (五)掌握辖区内平安建设动 态,定期分析辖区内社会治 安形势,评估辖区内社会治安风险,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平安建设组织协 调机构报告; (六) 对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的 落实情 况进行检 查、 考核, 决定奖励与处罚,或者提出奖励与处罚建议; (七)总结、推 广平安建设工作经 验,表彰 先进;6(八)协调处理平安建设 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 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 需要,确定 辖区内的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平 安建设 联动和协 调工作机制 成员单位,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社会治安和矛盾 纠纷化解等重点领域 平安建设工作应当 明确治理责任和 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发 挥统筹协调作用。 成员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制 度,制定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指导、督 促、检查、 考核本行 业、 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并按照规定向同级平安建设 组织协 调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人民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和 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明确责任机构 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平安建 设日常工作。 各 单位的平安建设工作,应当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 安排部署,接受所在地平安建设组织协 调机构的指导、 督 促和检 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 州(市、 地)、 县(市、 区)、 乡镇(街 道)和村(社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 服务中 心)作为平安建设工作平 台,因地制宜按需整合辖区内资源、 人 员、 设施, 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社会治理方 式,为平安建7设提供支撑。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 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工作 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建立 分拨、流转、 协同工作 机制, 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自治区、 州(市、 地)、 县(市、 区)、 乡镇(街 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 服务中心)负责组织、 协 调、 指导本 辖区内网格化 服务工作,加强 相关工作 队伍建设与管理,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协 调辖区内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 (二)了解社 情民意,排查、梳理、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 组织开展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形势动态监测和研判; (三)组织 排查公共安全 隐患、 违法犯罪 及其他不稳定因素; (四)组织协 调本辖区内矛盾 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 (五)协调推动公共安全、市域社会治理、重点人群监管、 防范邪教、铁路护路、群众工作、平安 宣传等专项工作 ; (六)协调、 指导、 推动 落实辖区内的网格化 服务工作,组 织开展基层平安 细胞、双联户创建活动 ; (七) 及时掌握网格内 居民的心理 健康状况,协同有关部 门依靠专 业力量开展心理 辅导、心理 危机干预等; (八)组织开展法治 宣传教育,发动群众 积极参与基层平8安创建 ; (九)落实有关部门、 单位或者上级网格化 服务中心 交办的 其他事项。 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网格化 服务中心) 落 实网格化 服务工作,加强网格员 队伍建设, 收集、 了解社 情民意, 协助采集、 录入、 上 报各类基础信息,协助排查安全隐患,化解 矛盾纠纷,落实其他平安建设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 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履行执法职责的部门,应当 充分发挥职 能作用,持 续开展严打暴恐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 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邪教组织以 及其 他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 类违法犯罪活动, 及 时查办、审理、处置刑事、治安和 其他案件,惩治违法犯罪,维 护社会稳定。 建立完 善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持 续加强行 业领域监管和 整治,保障人民 群众安居乐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 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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