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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2007年3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5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8 年7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9月7日银 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九次会 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批准的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银川市 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 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1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 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按 照《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 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 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审批服务、市场监管、 综合 执法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 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 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 和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进 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五条 餐饮服务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 防治要求,推进餐饮服务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 立的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服务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 2烟集中处理设施。 第六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 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 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出售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 告知买 受人或者 承租人该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异味、 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实行建设项 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管理制 度。 申请从事餐饮服务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餐饮服务项 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前, 登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 系统(以 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 线提交所在 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 案。 申请人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市、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电视、 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 信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 章中与餐饮服务项目环境 影响 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 填报方式、注意事项等内 容。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 下列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 的餐饮服务项目的, 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网上备 案: 3(一) 不设厨房的 兑制冷热饮品、食品复热的; (二) 不设明火灶头和无煎、炒、炸、烧烤等产生油烟和 废气制作工 序的甜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等的。 前款规定的 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名录 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 布。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有权对餐饮服务场所 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 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 料,不得 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扰检查。 第十一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 使用天 然气、 液化石油气、 电等清洁能源,禁止 使用煤炭、树木、秸 秆、锯末等高污染燃料。 提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外的餐饮服务项目 使用清洁能 源。 第十二条 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安 装与其经 营规模匹配的油烟 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 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 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 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保 证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 使用,不得 闲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净化设施。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及时改 造升级安装先进的油烟 净化设 施,提升环境污染防治 水平。 4第十三条 市、县(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健 全餐 饮服务场所油烟在 线监测系统平台,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污染 防治设施 运行、油烟 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位于环境 敏感区的大 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 装 油烟在 线监测设施。 鼓励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安 装油烟在 线监测设施。 油烟在 线监测设施的安 装费用和日常 运行、维护费用由餐 饮服务单位 承担,并应当与 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联网。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 使用专用烟道, 不得利用城镇 公共雨水、公共污 水管道排放油烟。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划定禁止 露天烧烤食品 的区域并 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 露天烧 烤食品或者为 露天烧烤食品提供 场地。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不得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 的污水排入城镇公共 雨水管道。 餐饮服务场所位于城镇公共污 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 其含 油污水应当经 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 家关于污 水排入城镇公共污 水管网水质有关 标准和规定, 依法 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后,方可排入城镇公共污 水管 网。 餐饮服务场所位于城镇公共污 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或者 不具 5备接驳公共污 水管网条件的, 其含油污水应当经 隔油、隔渣、 油水分离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等进行处理,符合国 家和地方规 定的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场所的 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 家和地方规 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 科学合理安 装排风机、鼓风机、空调 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 噪声的设备, 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 期保 养维护。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 显著位置设置 禁止喧哗、产生 噪声等行为的 警示标志,对用餐人员 喧哗、产 生噪声的行为进行 劝阻。 第二十条 市、县(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餐饮服 务经营者 信用档案,记载奖惩、环境 信用评价情况等经营者 信 用信息,并推 送至银川市公共 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 七条、第十 八条的行为,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经营 者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备案,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 填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 假,备案内容失实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将该建设单位违反 6承诺情况记入其信 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安 装油烟 在线监测设施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 整改的,处一 万元罚款;经营期间擅自停运、不正常使用油烟 在线监测设施,或者修改监 测数据等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五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利用城镇公共 雨 水、公共污 水管道排放油烟的, 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五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 未在经营场所 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喧哗、产生 噪声等行为的 警示 标志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 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 罚,属于依法批准的相对集中 行政处 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行政 机关实施。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 人员在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 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业, 是指通过即时制作 加工、商业 销售和 服务性 劳动等, 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生产经 7营服务行业。 其中,大 型餐饮服务单位 是指经营场所 使用面积 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 ;中型餐饮服务单位 是指经 营场所 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 单位;小型餐饮服务单位 是指经营场所 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 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 ; (二)专用烟道, 是指符合环保、规划、市 容环境卫生等 要求,建筑物配套设立的烟道和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安 装的外置烟 道; (三)环境 敏感区主要 包括以居住、 医疗卫生、 文化教 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 文物保护单位; (四)在 线监测设施是指在污染源 现场安装的用于实时监 控、监测污染物 排放的仪器、流量计、污染治理设施 运行记录 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 幼儿园等单位 食堂和其他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场所的环境污染防治, 参照本条 例执行。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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