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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10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3日宁夏回 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 议批准 根据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通过并 经2021年9月 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1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 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 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 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 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由 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 划、村庄规划中划定,分别称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 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 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有序 建设,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空间。 城市旧区改造应当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完善市政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 2段进行改建,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 空间。 镇、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符合生产发 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 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 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 得修改。各项建设活 动应当遵循经依法 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 划的制定和实施工 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 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 作,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的指 导。 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村庄和村 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工 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 立城乡规划建设 专家 委员会。 3城乡规划建设 专家委员会是为本 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 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城乡规划建设 专家委员会的 咨 询意见是市人民政府 审定城乡规划建设决 策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建设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由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 负责。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国 家标准和技术规 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作为具体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活 动的依据。 第八条 市、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 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提出意见 和建议,有 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 从规划管理,并有 权就 建设活 动是否符合规划 向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查询。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 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审批。 4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 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后, 报市人民政府 审批。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同意,报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三区及经济 技术开发区, 德胜、望远工业园区,河东 机场,宁 东能源化工基地, 贺兰山、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 护林,西夏王陵保护区,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一公 里范围内等重 点区域内的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重点特 色小城镇的规划,在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审议 同意,经县(市)区人民政府 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五年为规 划期限,制定 近期建设规划, 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编制的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 报自治区人民 政府、市人民政府、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5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备案。 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 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 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 县(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 备 案。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镇总体规划、村庄规 划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同意,按下列规定批准 : (一)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由乡(镇)人民政府 报本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二)市 辖区内的,经市 辖区人民政府 审核,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 (三)经济 技术开发区, 德胜、望远工业园区,河东机 场,宁 东能源化工基地, 贺兰山、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护 林,西夏王陵保护区,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一公 里范围内等重点 区域内的建设规划,经所在 县(市)区人民政府 审核,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市 辖区人民政 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镇建设规 6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报本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的总体规划 前,组织编制 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 情况进行总 结,并 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 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 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 案。 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 体规划,应当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 审批。 镇、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 机关同意后按照原审 批程序 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可以对 其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用地布局和 功能发生变化的; (二)因实施国 家、自治区、市 级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 (三)经 评估、论证确需修改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 征求规划地段内 利害关系人的 意见。涉及总体规划的,应当 先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修改方 案,按照制定的 审批程序 报批。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 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 机关应当依法 将城乡规划 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 7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 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 制机关应当 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 报送审批的材料 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对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区 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 许可制度,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不得在城 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范围以外作出规划 许可。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 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单位在报送批准或者核 准前,应当持 书面申请、拟建项目 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等材 料,向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 审查完毕。 对符合城乡规划的, 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 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以划 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 有关部门批准、 核准、备案后,在 办理划拨土地批准 手续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 书面申请、选址意见书、现状地形图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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