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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不大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六、七号 江苏省统计条例 (2014年1月1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 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 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管理。 目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一章总则 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统计事业纳人本地区 第二章统计调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机构, 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和使用 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 第四章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障,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六章监督检查 (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 第七章法律责任 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 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 第一章总则 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和监督,规范统 统计信息化建设,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 计行为,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统 平台,支持和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 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 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统计信 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际,制定本条例。 的现代化。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 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 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备份系统,保障 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与统计监督 — 132 — 统计资料安全。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 第六条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信用 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 制度,定期将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统计义 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务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供社会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 公众查询。 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 府统计机构审批。 当鼓励支持、依法规范民间统计调查,引导从事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等民间统计 机关批准。 调查组织(以下称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参与政府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地方统计 统计调查活动,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 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 作用。 布。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统计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统 构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公布;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计调查行业组织,发挥其联系政府、社会的作用, 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由审批机关自批准之日 促进行业的自律和有序发展。 起十日内公布。 第十一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 统计调查 第二章 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 不得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按照地方统计 实施的临时性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县级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是指重大自然灾害等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 突发事件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统计调查项目。 情形。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 和部门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 全省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作为政府统计调查 计调查项目互相衔接,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 的基础。 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应当进行必要性、 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日常维护和更新。机构编 可行性论证,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制、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统计指 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 标。与人口、社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合理 行政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设置分性别统计指标。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第九条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 组织,应当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信息技 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审 术设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使用计算机网 批: 络报送等方式报送统计资料。 (一)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机 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在规定 133 — 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 期限内补正: 定,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实施 (一)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方式报送 数据搜集、核实、整理、分析和相关培训等活动。 统计资料的;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 (二)以纸介质方式报送统计调查表,没有填 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委托,民间统计调查 表人、统计调查对象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未加 组织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 盖单位公章的; 调查。 (三)以数据电文方式报送统计资料,没有电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实施政府统计调查活 子签名等身份识别标志的; 动的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主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 (四)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错误的; 应当具有与统计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职称。 (五)其他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应当补正的情 第二十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开展民间 形。 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表明身份,告 第十五条政府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统计 知调查目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调查对象接受 调查制度规定时间报送统计资料的,政府统计机 调查,不得冒用政府统计调查的名义组织实施调 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催报。政府统计调查对象 查,不得欺骗、蒙蔽调查对象。 应当在催报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对能够识别或者推断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 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信息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构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 未经调查对象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 立行使法定职权,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和使用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 据; 第二十一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政府 (二)要求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 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统计调查取得的统 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 计资料,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资料; 公布统计资料时,应当同时公布主要统计指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 标含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调查样 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本量等信息;引用其他机构或者部门资料的,应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 当注明资料来源。 报复;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财政预算,以及制 违法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定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等使用统计资料的,应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 当以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制度,规范统计方法,统 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 一指标口径,避免政府部门统计数据的重复、交 其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又和不一致,保障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三条·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发布民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 — 134 — 对查询结果有疑问的,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 间统计调查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伪造、算改。 同时应当说明调查目的以及主要统计指标含义、 应当给予解答和说明:确属错误的,应当予以订 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调查样本量等内 正。 容;引用其他组织、个人或者机构资料的,应当注 第二十八条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可以通过 明资料来源。 签订合同,委托民间统计调查组织代理统计调查 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组织对外发布信息引 活动。委托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用民间统计调查资料的,应当准确引用,并注明 内,由委托方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者名称,不得伪造、篡改民间 机构备案。 统计调查资料。 第二十九条政府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以及统计调查制度的规 第四章统计调查对象权利和义务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 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 第二十四条政府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 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填报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独立填报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地方各级 组织,应当以业务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原 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 始记录和凭证为依据,记录统计台账、编制统计 门举报。 调查表,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 料。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统计 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政府统计调查: 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等统 (一)未书面告知统计权利和义务的; 计资料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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