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年9月25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 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 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 条例〉等九项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安全,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维护社 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 经营、储备以及调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 , 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生活和社会生产对粮食的需 求得到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 成品粮。 粮食的质量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 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 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 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 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 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的 发展规划,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第五条 对为粮食安全保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向有关部门 检举、控告。 第二章 生产与经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 , 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促 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发布信息、调控储备和 给予种粮者种粮 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 可能 发生粮食严 重紧缺情形时,经省人民政府 批准,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可以依法 将当期生产其 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 于恢复粮食生产, 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 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储 存、 加工的 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 先进的科学技术, 提高粮食产量,提 升粮食储 存、加工品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多种形式,鼓励社 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 鼓励粮食经营者到 外地投资建设粮食生产基地,与粮 食产区建立 长期粮食产 销合作关 系,发展粮食产业 化经营。第十条 从事粮食 收购、加工、 运输、储存、销售的经 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粮食 收购的经营者,应当 具备与其 收购粮食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 能力。 从事粮食 收购的企业,应当依法向 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 府粮食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 收购、加工、 销售的经营者,其粮 食库存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粮食 收购、加工、 运输、储存、销售的 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价格、质量安全等规 定。 第十三条 从事粮食 收购、加工、储 存、销售的粮食经 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 台账,如实记录粮食的 名称、规 格、数量、质量、流向、供 货商及其 联系方式、进货时间 等内容。粮食经营者保 留粮食经营 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三 年。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储 存的经营者,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和省的粮食储 存管理制度、标 准和技 术规范; (二)对政府委 托储存的粮食实行 专仓储存、专人保 管、专账记载,确保储 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 良好、储 存 安全; (三) 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正常储 存年限的粮食,出 库前应当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 验机构进行质量 鉴定。 第三章 储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 分级负责的政府粮食 储备制度。 政府储备粮的 收储、轮换、动用,实行 计划管理。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 时下达 政府储备粮的 收储、轮换、动用 计划。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 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的 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 核定省和市( 不含县级市,下 同) 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 模,市人民政府 核定县级人民政 府的政府储备粮规 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 政府的政府储备粮储备, 并根据政府储备粮储 存年限规定 和品质 变化情况按时或者定期进行轮换更新。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 由本级人 民政府 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 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 企业 承储的,应当通过 招标的方 式确定。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 企业,应当 具备下列基本条 件: (一) 仓库容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 准; (二) 具有粮食保管、通 风、进出 仓、虫害防治等仓 储设施, 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 技术规范; (三) 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检 测能力和对粮食储 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 (四)有经过 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质量检 验等管理 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 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 记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 收储和轮换 应当由同级粮食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采取 公开招标、竞 价方式进行, 招标、竞价 底价由财政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制 定;采取其 他方式的,应当 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 未经本级人 民政府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动用, 但上级人民政府 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下级人民政府储备粮 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动用政府储备粮 : (一)本行政区域市场粮食供给 明显紧张,或者市场 粮食价格出 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 重大自然 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 要动用政府储备粮应急的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认为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需要动用政府储备粮,采取县、市、省 逐级 动用原则。市、县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 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 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 企业应当健全财务制度 , 按照规定 使用财政资 金,保证财务 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政府储备粮所 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 企业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 变更政府储备粮储 存地点; (二)延误轮换、管理 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 备粮霉坏、变质; (三)擅自更改储备粮 入库成本; (四)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 数量; (五)通过以 陈顶新、以次 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 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 差和财政 补 贴,骗取信贷资金;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 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 贷款资金进行除政府委 托 的政策性任务以 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九)在政府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 充好、调 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 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十)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府储备粮,违规倒卖或 者不按照规定用 途处置; (十一)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 (十二)其他对政府储备粮 数量、质量和储 存安全造 成影响或者违反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储备粮的 数量、质量以及 收储、轮换、动用的监督 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 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 良好和 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所 属人民政府按规定予以 核销。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和粮 食安全保障的需要,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府 直属储备 粮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 形势进行监 测 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障 措施,报 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政府储备 粮等有 效手段调节市场粮食供求。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场粮食价格 波动情 况,依法采取价格 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 食生产者、经营者、 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粮食 风险基金制度,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省粮食 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务 院有关规定 落实,市、 县粮食 风险基金规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 核定。县级以上人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1-09-2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1-09-2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1-09-2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1-09-2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3-12-23 20:52:0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