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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促进老年教育 事业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老年教育以及相关服务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为对象,为满足老年 人终身学习需求所开展的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老年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 的重要组成部分。 老年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规范 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老年教育应当以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 为、老有所乐为目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提升老年人生 活品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组织 领导,将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乡老 年教育布局,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健全老年教 育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完善各项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老年教育服 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2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 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龄 工作的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老年教育工作。 第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实行归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教育行 政部门、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支 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为老年教育提供服务。 家庭成员应当支持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 、 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 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教育,为老年教育 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社会 氛围。 第十条 对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老年教育体系, 扩大 3老年教育 资源供给,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鼓励城 市和 乡村老年教育 交流合作, 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分布和学习需求等 情况,编制老年 教育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应当 明确本行政区域老年教育发展的总 体要求、主要任务、 推进计划、保障措施等内 容。 第十三条 设区的 市、县( 市、区)应当 至少建设一所老年 大学。 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老年学 校 鼓励社区、 村居设立老年学 校或者老年学习 点。 第十四条 老年大学、老年学 校可以利用自身优质教育 资源 举办分 校或者与社会 力量联合办学。 鼓励、支持老年大学通过开展在 线教育等 方式向乡镇、街 道、社区、 村居、企业、 养老机构 延伸。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 普通高等学 校和职业学 校自主或者参 与举办老年教育机构,结合学 校特色开设老年教育 课程,为有 学习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第十六条 开放大学应当发 挥在线教育平台、数字化教学 资 源和师资力量优势,举办老年开 放大学或者 网上老年大学,并 4向基层 延伸,建立老年学习 网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整合资源,将老年教育 场 所建设纳入社区、 村居建设和 治理规划,科学设 置乡镇、街道 以及社区、 村居的老年教育 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优化公共设施利用, 推动 社区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 场所与老年教育 场所的统筹 使用。 第十八条 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 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城 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或者通过 改建、购置、 置换、租赁等方式在已建成城镇 居住区配置的社区 养老服务设 施,负责 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划定老年教育 场所,适应开 展老年教育活动的需要。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区老年教 育网络,充分利用 现有的社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中心、成人 文化技术学校等公益 性教育平台,统筹社区文化、体育健身、 科学技术普及、卫生健康、法 治宣传等各类资源,开展老年教 育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 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加强对 农村散居、 独居老年人的教育服务, 整合乡村教育文化 资源,开展适应 农 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鼓励 养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 类养老机构 5设立固定的学习 场所,配备教学设施设 备,通过设立老年 课堂、 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 果等形式,丰富老年人的 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社区老年人日 间照料中心、 农村幸福院等居家社区 养 老服务组织,开展 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社会 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老年教育 类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 度规范, 加强行业自律和 诚信建设,发 挥在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理 论 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引导和督促成员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中国 特色社会主 义办学 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 制,依法组织实施教育活动,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 第二十五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 招生计划和招生 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可以自愿 申请参加。 老年教育机构 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 告骗取钱财, 不得歧视或者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教育 能力的残疾老年人入学。 6第二十六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 特点和学习需 求,安排有利于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提 高生活质 量等课程,积极开展老年健康、 安全保护、防范金融 和电信网络诈骗等教育, 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教学内 容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虚假宣讲。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 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将 智能技术应用纳入教学内 容,提高老年人 融入智慧社会的 能力。 第二十七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老年教育需要的教 师和管理 队伍。 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 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 相应的 专业教学 能力。 鼓励普通高等学 校和职业学 校教师到老年教育机构 兼职任 教或者从事志愿服务,支持科 技、医疗、体育、文 艺工作者和 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 性传承人等专业人才参与老 年教育工作。 鼓励退休教师到老年教育机构任教或者从事老年教育志愿 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加强 信息化建设,将 信息技 术融入教育教学, 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教学,实 现学习资源跨 区域共建共 享,扩大老年教育 覆盖面。 7第二十九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受教育者学习 档案,对 完成规定 课程学习和 课时要求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 放学习 证明。 老年人参加老年教育的学习成 果可以按照规定纳入终身教 育学分积 累。 鼓励参加老年教育的老年人学有所用,组织建立 不同类型 的互助学习团队,并积极参与基层老年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 老年教育机构 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 秩序的商业 活动, 不得以养生、保健、 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讲座 培训等活动。 老年教育机构教 师和管理人员 不得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 为,不得利用网络课程资源、网上教学 平台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老年教育机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收取学费。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制 度,公布 收费 依据、 收费项目和标 准,并依法接受 监督。 第三十二条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依法 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改 善办学条 件,强化服务保障,关 注老年人健康,完善 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营造安全、舒适、优 美的学习 环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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