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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公报 2021.8- 119 -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 年 8 月 26 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9 月 29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实施文明行为,提升公 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 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 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 惩并举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群 众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 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将 文明行为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 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岗位工作人员等应当模范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发挥表率作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劳 动力、 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吕梁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公报 2021.8- 120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 遵守公 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 制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文 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 指南,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树 立文明形象。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 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遵守下列规 定: (一)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 表明身份; (二)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三)使用文明用语,行为规范得体; (四)其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不得大声喧哗、 使用粗言秽语;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收看、收听视听资料 时佩戴耳机; (三)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 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地点,控制音量,不 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四)不得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 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五) 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 “一 米线”文明引导标识; (六)遵守排队秩序,不得插队、相互推搡, 乘坐公交车、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 (七)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 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八)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不得影响 他人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 (九)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 急处置,不得盲目聚集、围观; (十) 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少垃圾产生,按照垃圾分类原则及 相关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二)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袋 等废弃物; (三)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内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四)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五)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 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佩 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 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秩序,遵守 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 话或者其他电子产品,不得随意变道、穿插、 加塞、 占用应急车道, 不得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驾驶车辆至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 礼让行人,遇到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 车等特殊车辆时主动让行; (三)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得实施影响安全 驾驶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在停车场 和规定的停车泊位内,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 应急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不得妨碍其他 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五)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吕梁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公报 2021.8- 121 -汽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 净整洁,上下客时不得违规停靠,不得甩客、 欺客和无故拒载;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安全检查, 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随 身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八)行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在人行道内 通行,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 离设施; (九)不得在车行道内、交通信号灯路口兜 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 (十)其他维护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维护生态环境,遵守 下列规定: (一) 不得践踏、 攀摘、 损毁公共绿地的树木、 花草; (二)不得向河道、水库、湖泊等水体和沿 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污水; (三)不得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 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四)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 污染的物质; (五)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 生动物; (六)其他维护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遵守 下列规定: (一)采取围挡、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 (三)除抢修、抢险外,午间、夜间不得在 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进 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四)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 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通告附近居民,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扰民; (五)因施工影响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 设置安全通 道,并设立警示标识,采取警戒措 施; (六)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 工地前,采取除泥、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 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七)其他文明施工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社区秩序, 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不得在城市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 (二)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 物品;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 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 常生活; (四)不得占用社区公共空间和消防通道、 疏散通道; (五)不得在屋顶、阳台外、窗外等空间悬 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 私拉乱扯电线,不得乱停乱放车辆; (七)其他维护社区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村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 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 美化人居环境,促进移风易俗,维护淳朴民风, 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不得随意堆放或者丢弃病死畜禽、农 药及其包装物、柴草等杂物; (三)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圈养畜禽 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吕梁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公报 2021.8- 122 -(四)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五)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培育、传承和弘扬良 好家风,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敬长辈,赡养老人; (二)夫妻和睦,平等相待; (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教育和约束 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培育文明行为习惯; (四)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师文明教学规 范,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不得 殴打、侮辱学生;制定防止校园欺凌的相关措 施,将文明行为的要求纳入课程体系和学生综 合素质评价体系,培养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友 爱的文明行为习惯。 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 尊重教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 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 信、公平竞争,遵守下列规定: (一)礼貌待客; (二)明码标价; (三)不得强制交易; (四)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六)不得恶意竞争; (七)不得组织、参加传销活动; (八)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店外经营; (九)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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