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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2021年6月23日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 护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邓小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中国社 — 1 —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的开创者,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创立者。邓小 平的贡献, 不仅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历史命运,而且改变了世界的历史进 程。为了加强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更好发挥爱 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传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 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安市行政区域内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 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适用本条例。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是指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与邓 小平有关、具有特定历史意义和价值的文物、遗址、纪念地 。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 利用,应当遵循尊重史实、科学规划、分类保护、规范管理 、 合理利用、永续传承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 维护、增进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便利与福祉,促进历史文 化遗存与民生权益、人文环境、自然生态相融共生、共存共 荣,彰显邓小平热爱人民、造福人民的精神品德。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责任范围内邓小平 — 2 —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 、 管理和传承、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 空间规划。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邓小平故里历 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邓小平故里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 督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 门和相关部 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实行责任 单位制度。保护管理责任 单位按下列规定分类 确定: (一)文物保护管理责任 单位为文物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二)遗址、纪念地有 隶属单位或者单独设立单位的, 该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 单位; (三)遗址、纪念地 跨行政区域的, 由共同的上一级人 民政府指定保护管理责任 单位; (四)本 款第二项、第三 项以外的遗址、纪念地,保护 管理责任 单位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 ; — 3 —(五)其 他不能确定保护管理责任 单位的,由市人民政 府指定责任 单位。 第七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和传承、 利用所需经费属于地方承担的,按照事权与 财权相匹配的原 则,纳入市、县级 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荣 誉褒扬制度,鼓励组 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公益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对保护、传承邓小平故里历史文 化遗存作 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给予表扬、 奖励。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 遗存的义务, 对破坏、损害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 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条 邓小平故里管理局负责 组织编制邓小平故里历 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 由市人 民政府 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经依法批准的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是实 施 — 4 —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的 依据,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 修改。保护规划 确需修改的,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应当 向市人 民政府 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 应当按照前款程序报送批准、 公布、备案。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 涉及文物的, 按照 文物保护规划实 施;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强制 性内容的,应当 同步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一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应当 包 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 对象、保护原则和保护内 容,包括保护范围 和建设 控制地带界线、相应的保护 控制措施; (二)经 评估认定的历史文化价值、特 点,问题排查、 分析及解决办法; (三)保护范围内建( 构)筑物和环境要 素的分类保护 整治要求、历史建 筑编号、保护利用的内 容和要求; (四)传承和弘扬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的内 容和规划 措施; (五)改 善交通等基 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 的规划 方案; (六)运用现代科学 技术手段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的措施; — 5 —(七)规划实 施保障措施; (八)其 他应当纳入保护规划的内 容。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 划、专项规划相 衔接。 第十二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应 当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实 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循先规划、 后许可、再建 设的原则 ;未经依法批准,不 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活动。 第十三条 邓小平故里管理局应当建立邓小平故里历史 文化遗存 普查工作制 度,根据 普查结果和相关部 门、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利 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意 见建立数据库, 录入详细资料、保护要 求和保护 措施等。 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向邓小平故里管理局 推荐应当纳入 保护的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 第十四条 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实行分类分级分区 保护,分 别制定保护 标准、建立保护制 度。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邓小平故里历史文化遗存 性 质确定保护 名录。保护 名录分为文物保护 名录、遗址保护 名 录、纪念地保护 名录。 — 6 —第十六条 邓小平故里管理局负责 拟定邓小平故里历史 文化遗存保护 名录草案,报市人民政府 确定。 首批文物保护 名录、遗址保护 名录、纪念地保护 名录列 为本条例附 件一、附 件二、附 件三。 第十七条 邓小平故里管理局 可以根据保护工作实际 需 要,适 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确定。调 整 后的保护 名录,由市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十八条 列入保护 名录的不 可移动文物、遗址、纪念 地,实行分级保护制 度。市人民政府 按照保护对象的特征和 价值分 别制定二级保护、一级保护、特级保护 措施,并向社 会公布。 第十九条 确定为二级保护的不 可移动文物、遗址、纪 念地,实行 下列保护措施: (一)原址保护。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 除。 (二)保护管理责任 单位应当落实防火、防蛀、防雷、 防震、防洪、防风、防盗、防污染等保护 措施,依法及时进 行维护 修缮,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 毁损。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 并向邓小平故里管理局 报告。 — 7 —(三) 修旧如旧。不得改变其内部主要结 构、布局和装 饰,以及外部主要造 型、饰面材料和色彩等特有 风貌。 (四)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环境 整洁和整体绿化效果, 及时修复自然破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 施。 (五)进行 商业利用的,不 得改变其历史 格局和风貌、 影响建筑安全、污染环境。根据保护 需要,邓小平故里管理 局可以会同有关部 门对商业利用形式进行限制。 (六)其 他有利于保护的 措施。 因公共利益 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邓小平故里管理 局应当 对迁移的可行性进行听证、论证,提交听证、论证、 评估报告和迁移新址方案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方可按照 原貌迁移异地保护。 第二十条 确定为一级保护的不 可移动文物、遗址、纪 念地,实行 下列保护措施: (一)保护管理责任 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 防措施,确保保护 对象的安全。 (二)保护管理责任 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定 期安 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邓小平故里管理局 报告。 (三) 严格管控建设控制区的建 筑规模、风格,确保保 护对象的安全、环境和历史 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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