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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2017年8月29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 8月25日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 会议通过 2021年 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州府城墙保护,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 色,发挥城墙防洪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台州府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台州府城墙(以下简称城墙)位于临海市古城 街道,包括城墙主墙体、 敌台、 马面、 瓮城、 城门、 城楼等建筑以 及城墙遗址。 — 2—第三条 城墙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 保护为主、 安全优先、 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 负责城墙保护 工作,加强城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墙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 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 将城墙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防洪规划, 城墙 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城墙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墙保护规划; (二)制定城墙具体保护措施; (三)组织实施城墙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 护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墙的日常监测、 风险评 估、修缮加固、学术研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和防洪等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墙的权利和义务,对 损害城墙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 3—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 参与城墙保护。 第七条 每年5月10日为“台州府城墙保护日”。 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城墙保护宣传 教育活动,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丰 富爱国主义教育内 容,增强 公民保护 意识。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城墙保护宣传工作。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 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对规 划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 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国土空间详细 规划应当 落实城墙保护规划有关内 容。 第九条 依法划定的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应当向 社会公布。 第十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进行建设工 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 (二) 存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 从事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腐蚀等危害城墙安全 的活动; (四)在城墙 上架设、安 装与城墙保护、合理利用 无关的设 备、装置; (五)在城墙 上取砖、石以及其他构 件; (六)擅自在城墙 上打桩、挂线、凿孔; — 4—(七)在城墙 或者城墙保护 标志上刻划、涂污、张贴、悬挂; (八)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因城墙保护、 防洪等特 殊情况需要在城墙保护范 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 业的,必须保证城 墙的安全, 符合文物保护和防洪 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 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 确需 改建、 扩建的, 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 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 影响城墙安全或者历史风 貌的, 应当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征收,并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城墙建设 控制地带内的建设 项目,应当 符合城 墙保护规划 要求,与城墙风 貌相协调。 已经存在的超过规划 高度 的建(构)筑物重建、 改建 或者扩建的,应当 降低到规划规定 高 度以下。 在城墙建设 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 重建、 改建、 扩建建设工 程 的,工 程设计方案经国务 院文物行政部门同 意后,报临海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临海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 — 5—第十四条 涉及保护范围内和建设 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 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意见书、提出规划条 件或者核定规划 要求前,应当 征求临海市文 物行政部门的 意见。 第十五条 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 标志和说明牌,载明城 墙的名称、 修筑年代、 保护 级别、 保护范围、 建设 控制地带等内容。 城墙遗址应当设 置永久性标志。 城墙标志、 名称等 非物质文化资源由临海市人民政府 统筹规 划、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 城墙保护范围内的 绿化应当与城墙 景观、环境生 态相协调。 城墙保护范围内 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 影响城墙景观的植 物。现有植物危害城墙安全、 影响城墙景观的,应当 移栽、 修剪或 者清理。 第十七条 城墙的 景观照明应当采用安全 低温、环保节能的 照明方式。 安 装的照明设施或者智能化应用设施应当与城墙 景观 相协调, 不得破坏城墙的结构和风 貌。 第十八条 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 统筹规划城墙利用。 利用城 墙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 办理审批手续。 有关部门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 征求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的 意见。 — 6—第十九条 城墙的修缮、 重建应当遵 守不改变文物原 状的原 则,提升防洪能 力,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 原工 艺,保留历史信 息,保持原有位 置和形制。修缮、重建部 分应当制作 记录档案, 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墙的安全评估,城墙 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开展修缮、加固。 修缮、重建 由具备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工 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墙 遭遇自然灾害等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明确有关单位职责 分工,加强应急物 资储 备、调拨,定期组织应急处 置培训和演练。 城墙发 生重大险 情时,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启动应急 预案,组织有关单位 采取相应的应急处 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占有和买卖城墙的 砖、石以及其他构 件或者附属文物。 第二十二条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 散落的城墙 的砖、石以及其他构 件进行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 予以 配合。 拆除的建(构)筑物中有城墙的 砖、石以及其他构 件,建设、 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 集中保护, 不得损坏或者丢弃,并及时通 知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 时 — 7—进行回收。 第二十三条 城墙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墙安全 事故应急预 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 巡查、养护和保 洁等工作,每 年及时清理危害城墙安全的 植物。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 项至第六项规定的, 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 可以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 不予配合登记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 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的, 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处五 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责城 墙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行政法规和省 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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