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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 条例 (2021年8月26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 — 3 —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 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 ,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 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 务。 第三条 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应当服务国家战略 ,支持实体经 济,坚持绿色导向、标准引领、数字赋能、市场主导、政策激 励、监管约束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 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领导协调机 制,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解决改革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 ,在所辖区域内履行 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 ,并依法承担对绿色金融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 — 4 —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税务等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应 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 ,推进生态资 源、资产、资本的高效整合利用。 第六条 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 ,应当在绿色 金融创新 研究、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交 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 方面发 挥作用,为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支持。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 等应当持 续开展绿色金融 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 众有 序参与绿色金融活动。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并推广绿色金融 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农业、绿色工业、绿色服务业和科技创 新等方面的支持力 度,推动绿色产业 链、创新 链、供应 链融合发 展,促进产业 基础高级化和产业 链现代化。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可以围绕绿色生产、 消费、流通等 — 5 —环节,创新开发绿色信 贷产品,降低绿色信 贷融资成本,扩大绿色 信贷规模,提供绿色信 贷便利。 第十条 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绿色 债券,促进中 长 期绿色投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有 企业发行绿色 债券,推 进绿色 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 企业在资本市场 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绿色 项目,在土地、能 源等要素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 可以围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防灾减灾、农业生产等方面创新绿色保 险产品,规范和优化保险 服务,促进投保主体加强 风险管理。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投保环境污 染责任保 险。支持 铅蓄电池、电镀、 化工、 纺织染整、制革、 造纸等行业 企业,投保环境污 染责任保 险。市、区县人民政府 可以对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 可以将企业投保环境污 染责任保 险情况,作 为绿色信 贷管理的重 要参考。 第十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制 度,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 比重和担保 额度,并给予费率优惠。 — 6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 补 充、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等机制,提升担保能力,促进可持续发 展。 第十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产 证券化、产业 投资基金、 可转债投资、信托等 形式,为绿色 企业、绿色 项目等提供金融服 务。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可以设立绿色 专营机构,在融资 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 研发等方面实施 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 司、融资 租赁 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 开发绿色金融产品 ,提供绿色金融服 务。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能源、工业、建 筑、交 通、农业、 居民生活等领域 ,运用碳金融工 具促进碳减排,推动实 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绿色金融服务 平台等向 金融机构 披露温室气体重 点排放单位名单。 — 7 —重点排放单位申请贷款时 ,应当按照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要求 全面准 确提供碳排 放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 可以向生态环境部 门核实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 予以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重 点排放单位节能降碳提供融资服务 ,支持 其降低碳排 放强度。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碳排 放评 价制度,鼓励新建 项目开展碳排 放评价。 鼓励金融机构在为新建 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时,将碳排 放评价 情况纳入项目授信 额度、利率定价等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工业碳排 放评价管 理,及时通过企业码综合服务 平台公布“碳效码”等评价结果,并 实现与绿色金融服务 平台等信息共 享。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绿色低碳建 筑发 展,推广绿色建 材应用,倡导绿色建 造方式,提高绿色建 筑比重。 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建 筑项目提供融资 及保险服务,推动绿色建 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 支持建设 单位投保绿色建 筑性能责任保 险,保障建 筑满足绿 色运行 评价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 可以为绿色公 路、铁路、航道、港口 等绿色低碳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 长期金融支持。 — 8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 汽车消费贷款绿色低碳化,促进新 能源交通工 具推广和应用。 支持国家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湖机构创新 车险监管模式,引 导保险业金融机构 开发绿色低碳 车险,将碳减排纳入 车险费率管 理,促进绿色低碳 出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方式,依法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农村承 包地土地经 营权以及农业生产设 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抵押贷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措施 和管理机制,支持政府 性融资担保公 司提供相关担保增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保 险业金融机构 开发绿色农 业保险,管理绿色农业 风险,提高农民增 收的稳定性。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 围绕垃圾分类、绿色 出行、绿色 消费等,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安全、文 明的 生活方 式。 第二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的有关规定,推进用能权、排污权、碳排 放权等环境权 益市场化 交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环境权 益质押金融产品。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 开发金融产品,支持碳 汇、碳捕 捉、碳封存等技术创新和发展。 — 9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 快实现自身运营和投融资业务碳中 和。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 湖机构推广 落实绿色金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推进地方标准、 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围绕资源节约、 清洁生产、污 染防控、 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推动相应标准 或者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可以制定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的规 程和制度,推进规 程和制度的协同 性、公平性、有效 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标 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 ,开展绿色 评价,评价情况及时通过绿色金融 服务平台等向市金融工作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和 金融机构 披露。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建立 绿色融资主体 评价体系,应用部门绿色 评价结果,从环境、社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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