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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3月19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 8月6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五次 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梅州市客 家围龙屋保护条例〉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 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 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 、 属地管理、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 机制,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 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 依法对本市跨县级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相关违法行为进 行查处。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 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教育、 文化广电旅游、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海事管理等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 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 执法推行综合执法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制和信息沟通机制。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网络管理信息平台 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 网格化管理体系,促进管 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 第八条 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 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 约,动员居 (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 维护工作。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 及文化广电 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机场、 车站、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 法律、法规和相关 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安排市容和 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 工具的管理人在广 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公益广告。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 面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受良好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爱护环 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权 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 完善投诉举 报受理、奖励、保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 公众微信平台或者网络信息 服务终端等,及时受理、查处市 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鼓励新闻媒体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加市 容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 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 志愿服务。鼓 励和支持个人、社会公益组织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 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 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履行职务。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 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的 确定依照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地下人行通道、人行 天桥、 公园、市政广场等公共区域,市容 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环 境卫生由环境卫生 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自行管理的, 由自行管理人负责 ; (三)文化、体育、 娱乐、休闲、餐饮、住宿、游览、商品 或者农产品交易、展览展销等场所,以及露天商业广场、机 场、车站、港口、码头、停车场、公路、铁路等区域,由产权所 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办 公、经营管理场所及其周边相关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 商户负责;(五)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岗亭、户外广告、 邮政信箱、箱式变电站、通信交接箱、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 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产权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负 责; (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卫生 设施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业主、施工 单位负责,其中实行代 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工地,由代建机 构、施工单位负责;待 建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人负责 政府储备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八)河道、河涌、湖泊、水塘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 洪沟渠,由管理人负责; (九)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公共区域的市容和 环境卫生,由管理机 构、产权所有人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确 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 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 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 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负 责指导、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 落实。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 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市容整洁, 无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乱涂 画、乱吊挂、乱晾晒、乱开挖、乱堆放、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 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洁 净,无漂浮垃圾或者水藻等漂浮生 物,岸边无堆放垃圾或者 其他废弃物; (四)保持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 噪声、餐饮油烟排放达标; (五)按照规定设 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 完好; (六)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 筑垃 圾收集点倾倒、投放建筑垃圾; (七)承担法律、法规要求的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 他责任。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 反前款规定的行 为,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向市容和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 报告。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 貌标准,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 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广 告标识、公共照明、城市水域、 居住区 等方面的容貌要求。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城市雕塑等应当保持外形整 洁、完好,外立面破损、污秽影响市容市貌的,其产权所有 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整修、清洗。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构)筑物门窗、阳台、 平台、观景台、天台或者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张贴有碍市 容的物品。 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临街一面,不 得安装外置式烟道、凌空排水管道和外置式防护栏(网)。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 (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 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军事、国家安全等具 有保密要 求的特殊单位,或者隔离设施本身具有文物价值的除外。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临街 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内的路面,管理维护单位或者所有人应 当加强日常管护,保持 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的,管理维护单 位或者所有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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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10-1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10-1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10-15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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