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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空经济区条例 (2021年8月5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临空经济区 建设,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临空经济区的 规划、建设、发展 以及与临空经济区经济 社会发展相关的管理、服务 等活动。 临空经济区的范围 包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广州 临空经济示范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临空经济区管理机构 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临空经济区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一带 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临 空导向、 节约集约、 创新驱动、 集聚发展的原则,积极 服务构 建新发展格局,全面建设国际航空枢纽、生态智慧现代空港 区、临空高端产业集聚区和空港体制创新试验区 。 第四条 临空经济区应当发挥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推动白云机 场综合保税区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相适应的 运行及监管模 式,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 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第五条 临空经济区应当坚持区域协同发展, 加强与本 市及周边自由贸易试验 片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等的合作互融、协同发展,探索 与粤港澳大湾区、泛珠三角 以及“一带一路”沿线 等全球各地区建立多层面、跨区域的 合作协调机制, 建设高质量国际化合作平台, 在规划、用地 、 招商、投资、贸易、金融等多领域加强合作 ,促进产业发展, 提升临空经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 第六条 广州国际航空枢纽建设 领导小组发挥统筹指导 作用,研究、决定临空经济区发展战略、体制机制创新等 重 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 健全临空经济区 常态化协调机制,加 强与国家、省、机场和其 他驻临空经济区 单位的沟通,并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 情况。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管委会) 是临 空经济区的管理机构,在临空经济区行 使市人民政府相应 的管理权限,负责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 并组织实施 本条例。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各 自职责协同推进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 。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 织编制和实 施临空经济区产业发展等专项规 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对临空经济区的 土地利用依法实 施管理; (二) 负责临空经济区发展 改革、科技、 工业和 信息化、 财政、 规划和自 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水务、 商务 、 统计、政务服务 数据管理等行政 管理工作; (三) 负责临空经济区 内企业法人的 安全生产综合监 督管理工作 ; (四)负责与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 园区建设相关的社 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工作 ; (五)协调市场监 督、金融、 海关、铁路、 民航、 边检、 税 务、 机场管理、 航空公司、轨道交通等单位在临空经济区 内的 工作; (六)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在白云机场综 合保税区派驻 的办事机构或者人员的 办公保障等相关工作 ; (七)市人民政府 赋予的其他职责。 属地区人民政府应当 配合管委会 做好临空经济区的规 划编制、土地收储、 招商 引资、 开发建设等工作, 做好其他社 会管理和 公共服务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 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交由 管委会行使的审批、审核事项和执法权限目录,并明确管委 会的其 他具体行政管理 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人民政 府有关 职能部门、属地区人民政府在临空经济区 的职责,向 社会公布并动态调 整。 第八条 管委会 负责临空经济区的 财政管理, 编制临空 经济区 财政预算草案和管委会经 费预算草案。管委会的 财政 收支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 临空经济区的 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临空经济区 基础设施 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扶持鼓励重点产业发展、 科技创新、人 才保障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临空经济区的 财政支持力度, 支持临空经济区 公共事业发展和 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采用市场化运作 方式 依法参与临空经济区的投资建设、资 源配置以及使用等活动。 管委会 可以依法设立开发 企业。开发 企业经管委会同 意, 依法负责融资、 投资、 基础设施建设、 国有资产经 营、土地综 合开发等招商 引资、投资建设 事项。管委会对开发 企业履行 出资人责任,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 绩考核,对企业资产经 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管委会 可以在交通、物流 仓储、产业 园区等基础设施领 域,推进设立不动产投资 信托基金,推动国有企业参与不动产投资 信托基金。 第十条 临空经济区应当建立 改革创新的 激励机制和 容错纠错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 考核评价体 系,激发创新活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属地区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临空经济区的 改革创新,支持临 空经济区 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 改革创新经验。 管委会应当建立重大 事项决策咨询机制,在编制临空 经济区专项规划、确定重 点工程项目、引进大型项目等重大 事项决策前,组织相关领域的 专家开展重大 事项决策咨询。 临空经济区 可以探索适合临空经济区发展 需要的治理 模式,参照自由贸易试验 区权限探索设立法定机构 ,探索 委托社会组 织承接专业性、技术 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 共管理和服务 职能。 管委会 可以根据 吸引人才、激励工作、 精简高效的原则, 探索与临空经济区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人 事管理和 绩效管 理制度。 第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会同属地区人民政府 依法编制临 空经济区总体发展规划和 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 请批准后公布实施。 管委会应当统筹 临空经济区的 产业布局、人 口分布、资 源利用和基础设施建设,引入教育、卫生、文化、 体 育等优质公共服务资 源,推动临空经济区港产 城一体化发展, 形成 空港、产业、 居住、生态功能区 共同支撑的国际航空 城。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临空经济区的建设和发 展用地,统筹 安排用地规模、用地指 标和补划基本农田。 管委会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区域的功能定 位和建设用地 条件等因素划定产业区域,优先保障国际航空枢纽重 点项 目用地,合理预留人才住房和保障 性住房用地、 公建配套用 地、绿化用地以及其 他生态建设用地 。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 和环境保护的联动机制,加强生态修 复和建设,强化 环境 治理和保 护,支持检察机关开展 环境公益诉讼,促进形成 绿色生态低碳发展的临空经济区。 管委会应当 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评估,推动节能 环 保材料和新能 源技术的应用,大力发展 循环经济, 倡导绿 色低碳的生产生活 方式。 第十四条 跨区域 项目需要占用临空经济区用地 或者 其地下空间的,有关部门应当在 项目选址前征求管委会、属 地区人民政府 的意见。管委会在办理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项目 选址前,应当征求属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产业用地 评估制度,对产 业生命周期、 产业投资强 度、吸纳就业、 技术 引领、 产业带动、 集约用地、生态保 护、投入产出效益等方面进行 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本市政务服务平台, 并依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 产业确定相应的 土地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 管委会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集约 节约利用的原则,推进差别化土地供应,探索 城市地下空间 竖向开发、分层 赋权等改革创新做法,依法采取土地使用权 租赁等方式对临空经济区 未出让的土地进行开发 利用。 临空经济区 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由 属地区人民政府 依 法组织实施,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收储成本和应计提各 项 政策性资金后,由管委会与属地区人民政府 共享收益。 第十七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 企业土地使用的退出机制, 在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中 明确约定 土地 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 情形发生时,由管委会 按照合同 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航空枢纽建设, 统筹建设机场立体化综合 交通体系,实现临空经济区 内航 空、铁路、高 速公路和轨道交通等交通网络高效连接,确保 产业、 交通、城市发展的有机 衔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属地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相 互配合,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 要求组织建设临空经济区及 其周边地区的水、 电、气、信息、通信、道路等市政 基础设施。 管委会应当推进临空经济区 内交通微循环建设,负责临空 经济区 内市政道路的维 护管养。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临空经济区与粤港澳大湾区 基础 设施全面对 接和发展 要素高效流动,争 取国家在航 权、空域、 时刻资源分配等方面对国际航空枢纽的 倾斜性支持,扩大 境内外航空 网络建设,推动建立 境内外货运联盟和多式 联 运代码共享,提升航空枢纽国际通 达性,强化中 转功能, 提升通关 效率,增强枢纽竞争力。 第十九条 临空经济区重点发展航空制造维修、高端制 造、 商务会展、 航空物流、 跨 境电商、 航空金融、 生物 医药和总 部经济等临空高端产业, 培育新一代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 与 数字经济等临空新经济 ,构建以航空运 输、物流为基础,以 临空产业为主体的现代化临空经济体 系。 管委会应当会同属地区人民政府 制定公布临空经济区 产业发展规划 和重点产业指导 目录。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产业 项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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