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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武 功 山 风 景 名 胜 区 — — 萍 乡 武 功 山 景 区 条 例 (2021年9月13日 萍 乡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2021年9月29日江 西 省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协同与合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萍乡武功山 景区(以下简称萍乡武功山景区) 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 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 1 —旅游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萍乡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 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萍乡武功山景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 国务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萍乡武功山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 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 域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 萍乡武功山景区保护工 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 萍乡武功山景区资源整合、产业融合 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萍 乡武功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 萍乡武功山景 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萍乡武功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 度;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的景观、资 源,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 2 —(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萍乡武功山景区 内的生产、建设、旅 游、经营等活动; (七)负责萍乡武功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萍乡武功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环境 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芦溪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 萍乡武功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 萍乡武功山景区的分支机构以及 萍乡武功山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助 萍 乡武功山管委会做好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工作。 第七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经依 法批准,可以设立综合行政执法 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 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 萍乡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 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 3 —第九条 经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 是萍乡武功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条 萍乡武功山景区内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 产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第 十 一 条 编 制城 乡 规 划 以 及 有 关 规 划 , 涉 及萍 乡 武 功 山 景 区 及 其 外 围 保 护 地 带 的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书 面 征 求萍 乡 武 功 山 管 委 会的 意 见。 第十二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在景区内设 置风景名胜 区的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 志,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气象、环卫、游览、防灾 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萍 乡武功山景区内的动 植物资源、 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地质遗 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 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根据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 划,结合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森林(草甸)防火、安全管理 或者工程建设的 需要,可以确定 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或者 临时性关闭景区, 提前向社会公布,并采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 志等安全措施,做好 疏导、分流工作。 旅游者应当遵 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不得进入非开放区、 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景区。 — 4 —第十五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加强对景区内环境 卫生 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遵 守 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推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 施、场所建设,对生活 垃圾实行分 类管理, 提高生活垃圾减量 化、资源 化、无害化水平。 旅游者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萍乡武功山景区,并 将垃圾投 放到指定地点。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 依法经 允许的驻山单位和经营 者应当逐步实行净菜上山、 减少包装进货和油烟餐饮,禁止乱倒、填埋厨余垃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萍乡武功山景 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 从事摆摊、设点等活动的经营 者,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 求,在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确定的地 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 。 第十七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 方式,并依法及 时处理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 个人有权 投 诉、举报破坏武功山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 为。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 5 —萍 乡 武 功 山 管 委 会 应 当 保 护 风 景 名 胜 资 源 , 合 理 利 用 高 山 草 甸、 瀑 布 温 泉、 地质 遗 迹 、 宗 教 场 所 等 资 源,开 展 观 光 、 度假 、 户 外 徒 步 穿 越、 文化 体 验 等 旅 游 活 动 。 第十九条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建立 健全环境保护、 野 生动植物保护、文 物保护、有 害生物防治、森林(草甸)防 火、水土保持、地 质遗迹保护、地 质灾害防治等各项管理制 度,明确保护的内 容和实施 步骤等。 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应当对 高山草甸实行原生态保护,加强 病虫害防治,防止草地退化和水土流失,保持景观的 完好性; 对受到破坏的 高山草甸,及时进行生态 修复。 第二十条 禁止对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的 湖泊、溪流、泉 水、瀑布、池潭等水域,进行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 变。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的地下 水资源( 含地热水、矿泉水等) 依法实行 取水许可制度和 水资源有 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一条 进入或者住所在萍乡武功山景区的单位和 个 人有保护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 义务。 鼓励、支持单位和 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 种植纪 念树、营造纪念林等方式参与萍乡武功山景区保护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萍乡武功山景区内, 禁止进行下 列活动: (一)开山、 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 6 —(二)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 物、设施、 林木上刻划、涂污,移动、损毁景 区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牌等标志; (四) 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 垃圾; (五) 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 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 水和其他 污染物; (六)非法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七)非法攀折林木以及采挖草药、竹笋、幼苗、树根或 者采摘花果等林副产品; (八) 在景 区指 定 范 围 外 宿营 、搭 设 帐 篷; (九)擅 自 开 展攀 岩、 滑 翔等 高 风 险 运动; (十 ) 燃 放 孔 明 灯 等 带 有 明火 的 空 中 飘 移 物 , 在非 指定 地点 吸 烟 、 野 炊、 燃 放 烟 花 爆 竹和 烧 香点 烛 等 野 外违 规 用 火 行 为 ; (十一)其他有 损景观、破坏环境 或者危及他人人 身安全 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反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萍乡武 功山景区内设立各 类开发区和在 核心景区内建设 宾馆、招待 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无关的其他建 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逐步迁 — 7 —出。 第二十四条 在萍乡武功山景区进行下 列活动,应当经 萍 乡武功山管委会 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请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 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四)改变水资源、 水环境自 然状态的活动; (五)其他 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武 功山风景名胜区 规划要 求。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选址、布 局、高度、体 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萍乡武功山景区 特 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萍乡武功山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建设、施工单位应 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措施,保护好周围景 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 形地貌;施工结 束 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在萍乡武功山景区内经依法批准 从事游 览的交通营运工具使用 清洁能源,并保持车体清洁。 交通运营工具 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的安排、设置,由萍乡 武功山管委会 会同有关部门 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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