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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区条例 (2021年9月4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协同与合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吉安武功山景 区(以下简称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1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 游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 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安武功山景区 的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 国务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 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 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域协 同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吉安武功山景区保护工作 , 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吉安武功山景区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政 策措施。 第五条 安福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吉安武功山 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二)参与编制、组织实施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景观、资源 , 2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五)开展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生产、建设、旅游 、 经营等活动; (七)负责吉安武功山景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吉安武功山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环境 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经依法批准 ,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安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支持安 福武功山管委会对吉安武功山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安福县人民政府应当将 吉安武功山景 区的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分 别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3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吉安武功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 、 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是 吉安武功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依法 将批准的 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安福县人民政府批准 有关城乡规划 涉及吉安武功 山景区的,应当与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相 衔 接,并书面征求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的 意见。 第十二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吉安 武功山景区内的动 植物资源、 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地质遗迹 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 置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设 置 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 志,完 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 4施建设。 第十四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根据 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结合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森林(草甸)防火、安全管理或者工 程建设的需要,可以确定 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 关闭景区, 提前向社会公布,并采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等安 全措施, 做好疏导、分流工作。 旅游者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 景区。 第十五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 交通、服务等 项目,应当 由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 划,通过 招标等公 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 者。 前款规定的经营 者应当缴纳武功山风景名胜资源有 偿使用 费,并与安福武功山管委会 签订合同,依法确定 各自的权利 义 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过 程中对景区环境 和公共设施造成破坏的,应当在 规定期限内恢复环境原 貌、修 复公共设施或者承担恢复环境原 貌、修复公共设施的 费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吉安武功山景区 内开展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 从事摆摊、设点等活动的经营 者, 应当按照安 全、卫生、环保等要 求,在安福武功山管委会 确定 5的地点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七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 应当推进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处理设施、 场所的建设,对生活 垃圾实行分 类管理, 提高生活 垃圾减量化、资源 化、无害化水平。 旅游者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吉安武功山景区,并 将垃圾投 放到指定地点。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 依法经 允许的驻山单位和经营 者应当逐步实行净菜上山、 减少包装进货和油烟餐饮,禁止乱倒、填埋厨余垃圾。 第十八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 宗教事务由宗教事务部门 或 者由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委 托安福武功山管委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 导游应当持有旅游主管部门依 法颁发的导游证,按照有关规定 从事导游活动;景区内 讲解人 员应当经过 专业培训;导游、景区内 讲解人员等应当服 从安福 武功山管委会管理,在 指定地点候客,不得拉客揽客。 第二十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 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 式,并依法及 时处理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投诉、 举报破坏吉安武功山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建立 健全环境保护、 野 6生动植物保护、文 物保护、有 害生物防治、森林(草甸)防火、 水土保持、 地质遗迹保护、 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管理制度,明 确保护的内 容和实施 步骤等。 第二十二条 禁止对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 湖泊、溪流、泉水、 瀑布、池潭等水域,进行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 变。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 地下水资源( 含地热水、矿泉水等) 依法实行 取水许可制度和 水资源有 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安福县人民政府和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应当保护 吉安武功山景区生态 系统的完整性和生物的多样性,加强对 野 生动植物种群数量的监测, 引进的物种应当满足生态安 全性和 生物多样性保护要 求;加强对 高山草甸和林木病虫害、毒害草 以及其他有 害生物的监测 预警、调查与 防治,对高山草甸实行 原生态保护;对受到破坏的 高山草甸和森林植被应当进行 修复, 种植植被应当选用原生物种或者适合本 土气候、土壤的品种。 第二十四条 进入或者住所在吉安武功山景区的单位和个人 有保护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 义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 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种植纪 念树、营造纪念林等方式参与吉安武功山景区保护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 符合武功 7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 求。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选址、布局、 高度、体 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吉安武功山景区 特色, 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建设、施工单位应 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措施,保护好周围景 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 地形地貌;施工结 束后, 应当及 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反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吉安武功 山景区内设立 各类开发区和在 核心景区内建设 宾馆、招待所、 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无关的其他建 筑物; 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在吉安武功山景区内经依法批准 从事游览 服务的 交通营运工具使用 清洁能源,并保持车体清洁。 交通营运工具运行线路和停靠站点的安排、设置,由安福 武功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 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办理。 交通营运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线 路行驶,并在规定 地点停靠。 第二十八条 吉安武功山景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界碑、界桩; (二)开山、 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河道采砂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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