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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荆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9月1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湖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 4 —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 法律和法规,践行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体现 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社会共治、 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法治、 德治、 自治相结合,构建党委领导 、 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 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 协调、 解决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度体系。 (三)组织、 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宣传、 表彰奖励等活动 。 (四)指导、 督促、 检查和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 (五)定期评估、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对有关单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职责的建议、投诉。— 5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相关 政策,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 建设和 管理,建立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 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和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行 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 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 教育、 引导,协 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 个人应当 积极参与、 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文明 风尚。 国家机关应当 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 社会公众人 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表 率作用。— 6 —第八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群团组织、基 层群众性 自治组织等应当 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市民 学校、 文明 讲堂、 荣誉墙、 公益广告栏等场所和设施,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活动, 营 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 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传播文明理 念,报道 先进典型,监督 不文明行为。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共 交通工具、建筑工地围挡等, 应当依法刊播、展示文明行为公 益广告。 第九条 每年三月为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月, 集中开展文明 行为宣传、实践活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热爱祖国,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国 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 依法制作、升 挂、悬挂或者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 奏唱、播放或者使用国歌。 (三)维护 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 权益,爱护英雄烈士纪念 设施,自 觉维护其 庄重、肃穆的氛围。 (四)其他 热爱祖国的行为规范。— 7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使用礼貌用语,不赤膊 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 购买商品、使用电梯、 自助取餐等时,依次排队,不 插队,不拥挤,不越线。 (三)组织、 开展 露天演出、商业促销、广场舞、 健步 走、棋 牌娱乐等活动 或者进行建 筑施工作 业时,遵守道 路交通安全、 大 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 , 不影响他人的 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 依法饲养宠物。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 佩戴犬牌并采 取系犬绳等安全防范措施,及 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 辅助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 体育 馆、影 剧院、商场、餐饮店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确定的其他公共 场所。 (五) 不侵占、损坏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 座椅、 健身 器材等公共设施。 (六)依法表达诉求, 不扰乱单位秩序,不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 (七)其他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 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不随地吐痰,不随地大小便,不乱倒污水。— 8 —(二) 依法在指定的 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随意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垃圾 。 (三) 不在法律、法规 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 吸烟。 (四) 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共用 走道、楼梯间和路 面、电线杆、树木等物体表面乱贴乱画。 (五)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住口鼻。患有呼吸道 传染病时,按照规定 佩戴口罩和使用其他 防护用品。 (六)其他维护公共 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不在城市绿地内攀折花木、采摘果实、踩踏草坪、毁 绿种菜。 (二) 不在禁止的区域和 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的区域内 焚烧沥青、垃圾以及其他 产生有毒 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违法排放餐饮油烟。 (四) 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划定的 具有特殊经济文 化价值的 水体保护区内 从事与其保护目的 不相符的活动。 (五) 不乱砍滥伐林木,不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不破坏野 生动物栖息地。 (六) 不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 (七) 不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机— 9 —动车上路行驶。 (八)其他保护 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维护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 交通信号的指示通行, 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主 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 救险车让 行。驾驶人、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 驾驶车辆时,按照规定 使用安全带或者佩戴安全头 盔; 行经人行 横道时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拨打、接听手 持电话,不观看视频节目;不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不违法使 用灯光、喇叭;不违法载人、载物。 (三) 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停放车辆,不占用或者堵塞无障 碍设施、 人行道、 绿道、 公共 汽车专用车道、消防通道、 急救通道。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 正常通行。 (四)行人应当 在人行道内行 走,没有人行道的 靠路边行 走;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不滞留、 嬉闹;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在机动车道内从事兜售商 品、散发广告等非交通活动。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先下后上,使用电子设 备不外放声音,不携带法律、 法规 禁止携带的物品和动物,不妨— 10 —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其他维护 交通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维护邻里和谐,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二) 不占用他人 专有停车位,不堵塞他人车库,不以设 置障碍物形式占用公共 停车位。 (三) 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私拉电线、安装插座,不在 建筑物内的公共门 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自行 车或者为电动自行 车充电。 (四) 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楼梯间、 共用 走道 等部位 吊挂、晾晒、堆放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 物品,不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五) 在室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 娱乐、 体育 锻炼等活动 时,不影响他人的 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六) 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规定 时间施工, 避免或者减 轻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噪声、粉尘等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七)其他维护 邻里和谐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维护乡 村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 房前屋后、村庄道路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畜禽 粪便,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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