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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五章 生态宜居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八章 数字乡村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 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的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2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 念,按照产业兴旺、 生态宜居、 乡风文明、 治理有效、 生活富裕的 总要求,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 展、 农民主体地位、 人与自然和谐 共生、改革创新、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性、 主动 性、创造性,维护和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省负总 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领 导,将乡村振 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统筹协调机制,组织推进乡 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 兴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支持和组织村(居)民 做好乡村 振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 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 服务指导和检查推动,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 振兴规划,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能编制专项规划或者方 案,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实施计划或者方案,形 成乡村振兴规划体系。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 3 —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符合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产业发展、 基础设 施、基本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振 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政策的宣传。 鼓励、 支持和引导各类组 织和个人 参与服务乡村振兴,对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依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接 受社会公 众监督。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农村 低收入人口、欠发 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持 续推进山海协作和对口 帮扶,加大对革 命老区、偏远山区、海岛以及少数民族乡村支持 力度,从产业布局、 项目 安排、财政扶持等方面有针对性地给予 重点支持。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深化农业 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促进农村 一二三产业 融合发展, 培育新产业、 新业态、 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 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生产体系 和经营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当地资源 特色优势,推进 茶叶、蔬菜、水果、畜禽、水产、花卉苗木、林竹、食用菌、 乡村 旅 游和乡村 物流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加大对 海洋牧场、海洋信息 与数字产业等新兴业态的 扶持,保护 海岛生态资源,传 承海丝文— 4 —化、海洋本土民 俗文化,建设 特色渔村。强化项目 带动,推进优 势特色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支持农产品原产地 初加工和 精深加工 产业发展, 完善农产品物流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 第十条 强化乡村产业用地 保障,建设用地指 标应当向乡 村发展用地倾斜,县域内新 增耕地指标应当重 点保障乡村产业 发展所需耕地占补平衡需求。 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 安排不少于百分之十的建设 用地指 标,重点用于保障乡村产业用地, 满足合理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前提下,通过村 庄整治、 土地 整理等方 式节余的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 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 第十一条 完善和落实政策性 融资担保和信贷风险分担政 策。财政出资设立的农业 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为农业经 营主体服务。 农村承包土地经 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 股从事 农业产业化经 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支持 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 健全农产 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监管 体系,保障农产 品质量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绿色食品、 有 机农产 品、 地理 标志农产品认证,建立地理 标志农产品重点支持 和保护 清单,加大农产 品区域公共 品牌和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 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 力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 健全农业 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创新主体,建设农业 技术创新公— 5 —共服务 平台、科技创新联盟。深化农业产 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关 键技术攻关,加强农业 知识产 权保护。 建立农业 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激励机制与利益分 享机制。 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研究机构在农村设立 研究 所、站。 支持现代 种业、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支持 育种基础性、 前沿性和应用 技术研究,鼓励 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 良品种推 广。 推进水稻以及优势特色农林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支持 研 发推广适合山区丘陵作业的新 型农机装备,推动农机农 艺融合、 机械化信息化融合。对从事农业生产经 营的组织和个人 购置先进 适用的农机 具给予政策性 补贴。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稳定粮食 播种面积, 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 力,加大对 粮食主产区和重要 粮食生产基地支持 力度,完善粮食加工、 流通、储备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严守耕地红线, 落实永久基本农 田保护制 度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 度,加强对耕 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确保耕地数量和质量, 并以 数字化等形 式向社会公布 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 建设完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设保护高 标准农田,推 进农村土地 整理和农用地 科学安全利用,推行用 养结合的 耕作 模式,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深化— 6 —农村集体产权制 度改革,发展新 型农村集体经济。 扶持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等新 型农业经 营主体发展, 培育支持农产 品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国 有农场、林场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引领 示范作用。 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供销社、 合作社、 信用社联动机 制,为农 户提供资金、信息、技术、销售等方面支持。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支持引进借鉴适宜本地的 台湾 农业技术和发展 模式,发挥台湾农民创业 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 产业园作用,推进 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依法保护从事闽台农业合 作的台湾同胞和闽台农业合作 企业的合法权益。 支持 闽台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 多种形式的农业 科技交流合作。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乡村人 才工作 体制机制,建立 健全人才招聘、 职称评聘、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等方面的 激励机制, 并向艰苦偏远地区倾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乡村 干部 队伍的培养、选拔机制,完善农村基 层工作人员 招录机制。采取 培训轮训、 实地 考察、跟班实训等措施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 和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 乡工作人员 待遇标准, 保障乡镇工作人员 收入高于当地县级机关同职级人员 水平。 建立 村干部任职年限与相关待遇挂钩激励增长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坚持和 深化科技特— 7 —派员制度,完善选认方式,拓宽选认渠道,推动 科技特派员工 作向二、 三产业 延伸。 支持 科技特派员以技术和成果为纽带,与 农民、 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选派工作经 验丰富 的干部及有关专 家到产业薄弱村、老区基点村、脱贫攻坚巩固村 等乡村指导推进乡村振兴 ,带动政策、资 金、项目、 技术等资源 要素下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有效方 式促 进高校毕业生到乡村任 教,加强本土乡村 教师培养。 创新乡村 教 师招录机制, 提高乡村 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 教育现代 化水平,对长期在乡村任 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 给予优待, 保障和改 善乡村教师待遇,其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 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 留并办好山区和海岛必要的 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学点,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 就近入学。人口外流较多的乡村 撤并义务教育学校或者教学点的, 应当事先 征求村民意 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教育督导机构应 当加强对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或者教学点撤并的督导。 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机 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 对乡村 教师 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并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教 师配备的保障 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创新机制促进 医 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从医,加强本土 医生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机— 8 —构可以采取简便灵活的方 式公开招聘,并推行定 向评审、 定向使 用的职 称制度。逐步提高乡村 医生收入及社会保 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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