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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教育条例 (1999年1月13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 准 1999年6月16日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20年12月24日喀 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修改 202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自治县的民族教育工 作。 自治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置民族教育机构,加强对民族 教育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做好民族 教育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依照法 律规定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制定并实施本县的民族教育 规划,推进民族教育改革,决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设置、办 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及招生办法。 第五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 1 —利用宗教妨碍民族教育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提倡和鼓励各级各类学校的蒙古族学生学习 蒙古语言文字。 受条件限制不能开设蒙古语文课的乡(镇)、村的蒙古族 学生可就近到开设蒙古语文课的学校就读。 第七条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本县学校招生时,将蒙 古族学生的蒙古语文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总分。 第八条 自治县应建立健全民族教育研究培训机构,促进民 族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民族学校或附设民族班的中小学校应有专业人员负责民族 教育工作。 民族中小学校长一般由相应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第九条 少数民族学前教育纳入自治县民族教育计划。 民族小学、民族班的设置由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 族中学的设置由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批准。民族学校、民族班的设置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实行汉语授课加授本民族语文教学的学校,班额和 教职工编制按照上级国家机关规定适当放宽。 自治县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对民族学校应适当增加数额。 第十一条 自治县有计划地选送民族学校的教师到师范院校 或教师进修院校进行培训,加强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和民族中小 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 取具体措施,稳 定教师 队伍,保证自治县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上级国家机关 安排的民族教育专 项补助经费应专 款专用。 自治县设立民族教育专 项资金,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在寄宿制民族学校就读生 活困难的学生,应 享受 助学金待遇。 — 2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扶持办好少数民族职业教育和成 人教育。 鼓励未考入高中就读的少数民族 初中毕业生,到自治县职 业中专学习,家 庭确有困难的,政府 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自治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鼓励 支持社会力量 开办各 种形式的民族学校。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做 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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