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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文明行为促进 条例 (2021年8月26日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 优良传统,传承雷锋精神,推进绿色协调发展,引导和促进文 明行为,全面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引领,以培 养市民形成文明礼仪习惯为目标,以促进城市提升现代化建设 水平为依托,坚持以人为本、 统筹推进、 倡导为主、 奖惩并举的原 则,建立健全共建、 共治、 共享的长效机制,形成党委领导、 政府 实施、 社会共建、 全民参与的工作合力,全面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 1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相关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 协调、 督促、 检查有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社会文明风尚行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总结 推广先进经验; (四)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和舆论 监督; (五)监督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和投诉 ; (六)其他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 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措施,保障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主动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及各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 教育工作者、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 挥 2表率作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公 序良俗,践行居民公 约、 村规民 约、学生守则、 行业规 范等行为规 范,遵守社会公 德、严守职业道 德、恪守家庭美德、 提升 个人品德, 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积极传承弘扬雷锋精神。 第八条 公民应当 维护市容和公共 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成健 康生活习惯, 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 爱护公共环境,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不乱 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不随地吐痰、便溺; (三) 维护市容整洁,按照规定及 时清扫冰雪,维护公共 场所和公共设施 整洁,谨防在道路上发生泄漏、遗撒行为, 不采 摘花果、攀折树枝、损坏侵占绿地,不擅自在城市建成区内 饲养 畜禽,不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悬挂、 发放广告传单; (四) 增强生态意识,倡导 低碳环保生活,避免过度包装 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和一次 性餐具,保 护水体环境,不向河流、库 塘等沿岸和水体 丢弃废弃物; (五)保 护大气环境,不在禁止区域内 露天烧烤,不在露 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 废弃物; (六) 移风易俗,文明举办 节庆,不大操大办婚丧等活动; (七)提倡 厚养薄葬、节俭治丧,文明 祭祀,禁止在道路、 广场、 居民区、 绿 地、 风景林地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烧纸等封建 3迷信丧葬用品及逝者遗物,除国家民族政 策允许外,禁止土葬; (八)其他 维护市容和公共 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公民应当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 场所注重自身形象,举止文明、 着装得体,不 过度暴露身体,不大声喧哗; (二)在 疫情防控期间,严格遵守防疫的有关 要求; (三) 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及应急处置要求,配合 疏导和疏散工作, 不盲目聚集、围观; (四) 等候服务依次 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 幼儿的人员; (五)文明用 餐,使用公勺公筷,杜绝浪费; (六)观 看文艺演出、体育 赛事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 场管理; (七)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共 场所, 主动将 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状态,避免影响他人; (八)开展广 场舞、健步 走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妥善使用场 地、设施、设 备,不妨碍、影响他人的 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九)不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 出高 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十) 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尊重医护人员,理 性处理 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场所秩序; 4(十一)保 护并合理 使用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和 场所,不 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十二) 住宅小区内, 车辆应当按位 停放,不占用、堵塞消 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 (十三) 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其 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 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四) 禁止擅自在公共 场所搭灵棚、 设灵堂、摆放花圈(含 花篮、鲜花)和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在丧事中禁止吹喇叭、 放哀乐、鸣放鞭炮等扰民行为; 禁止擅自制造和销售纸钱、棺木、 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十五)其他 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礼 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 儿的乘客,不得强占座位、辱骂或殴打司机、乘客,不在车厢内 违规饮食,不携带违禁物品上 车; (二)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道 路交通管理法规 使用灯光、喇 叭,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 (三)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或者积水坑时,应当 减速 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 横道,应当 停车让行; (四) 驾驶机动车应当向两侧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 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 紧急情况的车辆; 5(五) 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垃圾等物品 ; (六) 驾驶机动车时,避免使用电话或者其他 电子设备, 影响交通安全; (七)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不违反规定 进入机动 车道、人行道行 驶; (八)行人行 走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安全快速通行, 不违 反规定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九)按照规定 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妨碍、影响其他 车辆和行人通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 遵守的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 觉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 树立网络文 明新风,自 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不上传、转发、转载违法和低 俗信息,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 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 约,营造文明 和谐的旅游环境,提倡绿色 出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 宗教信 仰,爱护公共设施和文 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服 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 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不得实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 士形象和事迹的行为。 第十三条 饲养犬只,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依法 取得《养犬登记证》并进行 免疫接种,禁止 6在城市市区内 饲养禁养犬; (二) 不在禁止时间段内出户遛犬,携犬只出户应当给犬 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使用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牵领 或者陪伴牵领,主动 避让路人,并及 时清除犬粪,不得遗弃犬 只; (三) 不得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和 企事业单位办公 场所、政 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动 物诊疗机构除外)、教育教 学机 构、 公共文化 服务场所、 公共体育 场所及公园、 广场、商场、超市、 酒店、餐厅等人群聚集的公共 场所以及其他设有 禁令标识的公共 场所; (四) 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只 乘坐出租车时,应当 征得驾驶人同意; (五)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放任犬 只伤害、恐吓他人; (六)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邻 里团结的家 庭美德,培养和传承优良家风家 训。家庭成员之间互 敬互爱、相互支持,重 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关心 老年人的 生活,赡养老人,不虐待老人,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 庭纠纷。 第十五条 商品生产者、经 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 生产 经营,自觉履行法定和 约定义务,保障 消费者合法 权益。 7支持和引导 企业主动发 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 等专项承诺。 鼓励承 接城市公共设施经 营、建设和 房地产开发建设 等单位 在公共设施和建 筑围挡上设置弘扬雷锋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建设全国文明城市 等方面的公 益广告。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 彰制 度,定 期表彰文明行为、弘扬社会 正能量、建设文明城市。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多种 方式开展“文明有礼 学雷锋、全民共创文明城 ”主题活动,倡导 广大市民做文明的践行者、 促进者,推动形成 学礼仪、 懂礼仪、 讲 礼仪、传礼仪的社会风尚。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 场所设立展 示 和纪念设施,宣传 模范人物和先进事 迹。采取措施维护模范人物 合法权益,为其解决实际 困难并提供相应礼 遇。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 应当组织开展 “百姓雷锋”、 道德模范、最美人物、身边好人、 优 秀志愿者、新 时代好少年等先进典型和先进 集体宣传推广活动。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 对职工、成员弘扬雷锋精神 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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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抚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0-2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抚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0-2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抚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0-22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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