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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宁德市户外广告 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21年8月26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四章 安全与维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 和招牌的规划、 设置与管理,科 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提升城市品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 区)人— 2 —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 载体, 以灯箱、 展示牌、 橱窗、 霓虹灯、 张贴栏、 实物实体造型、 电子显示 装置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工地围墙、围挡; (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 (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 (六)公共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外表; (七)气球、飞艇等升空器具; (八)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户外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办公、 经营场所建 (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 字号、 标识等内容的牌、 匾等设施的行为。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的标牌设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条例所称设置人,是指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所有权人、 使用 权人或管理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 安全美观、 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人 文特色相结合,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3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 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 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 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场 监督管理、 交通 运输、 民政、 公安、 财政、商务、 应 急管理、 国有资 产管理、 气 象、 通信等有关 职 能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对本 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进行日常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告协会等行业 组织应当加强行业 自律,规范行业 管理,配合相关部门 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 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自然资源部门 组织 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 布实施;中 心城区以外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划 由县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组织编 制,报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县 级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 划应当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备案。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的依据, 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 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划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 貌标— 4 —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 要求,并明确城市 不同功能区域户外广告 设置的 控制要求。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 牌设置导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 计、 施工、 验收、维护保养、安全 检测等具体 要求。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导则,应当 向社会公示, 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听取相关 行业组织、有关 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 理纳入智能化城市管理 平台,主动公 开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 相关标准和 技术规范等, 方便设置人、 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 划、 户外广告设置导则。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一)在国家机关、 文物保 护单位、 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 控 制地带,或者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设置的; (二)在中 小学及大中 专院校、博物馆、图书馆、 美术馆、艺 术馆等文化建筑 上; (三)利用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 志的; (四)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 志、消防 设施、 消防安全标 志使用的;— 5 —(五)利用行道 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建筑物 屋顶、桥体、高立柱的; (七)利用 违法建(构)筑物、 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 危 险设施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损害市容市 貌或者建筑物 形象的; (九)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户外招牌设置应当 符合招牌设置导则, 并且符 合下列 要求: (一)内容 限于标明招牌设置人的名称、字号、标识、 联系 方式,不得利用招牌发布或 变相发布广告;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 传统风貌建筑保 护范围等 区域以及城市主 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 筹规划,体 现特有的 文化或者 风格特色; (三)不得在建筑物 屋顶设置; (四) 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 风、采光; (五) 多个单位共用 同一建筑物 且需设置户外招牌的,二 楼以上商业性建筑应当 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 上,统一规划、规范设 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 6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 向城市管理主管部 门申请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 的,应当 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的,应当 向城市管 理主管部门提交下列 材料: (一) 申请表; (二)营业 执照或者其他 证明主体资 格的有效文件; (三)广告位置示 意图、现状照片、 广告立面 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等载体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文件; (五)具有建筑结构设 计资质的机构 出具的户外广告施工 图 纸、施工 组织方案说明书; (六)安全 措施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 要求的,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并 核发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 要求的,不予许可, 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 按照许可的位置、 形式、 规 格 等要求进行设置, 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依照原 审批程 序重新报批。— 7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有效期为: (一)电子显示装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有效期最长 为五年; (二)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利用公共场地、 公共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设置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公共载体使用 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 置人应当于 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 向原批准部门提 出申请。不再申 请设置或者 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 自有效期届满 之日起二十日内 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因举办文化、 旅游、 体育、 节庆活动、 公 益活动或 者商品交易会、 展 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 持 下列材料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 临时设置许可 证: (一) 申请表; (二)营业 执照或者其他 证明主体资 格的有效文件; (三)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形式、范围和 期限等书面说 明; (四) 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 件或者其他 证明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 行审查,对符合设置 要求的,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核发户外广 告临时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 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 8 —说明理由。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 期限与临时性活动期限一致,最 长不超过三十日,设置人应当在设置 期满后十日内 将临时大型 户外广告 拆除,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版面连续空置时间不得超过 十日。 鼓励设置人在 商业户外广告空置 期间发布公 益广告。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在设置 许可有效期内,因户外广 告设置 专项规划调 整、 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等 涉及公共利 益需要拆 除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可以撤回设置许可,设置人应当 按照 要求自行拆除,由此给设置人造成 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 给予 补偿。 第二十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 后 五个工作日内 向县(市、 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备案,并提交以 下材料: (一) 备案信息表; (二)营业 执照或者其他 证明主体资 格的有效文件; (三)设置位置、 形式、 材料、尺寸、现场彩色照片等说明文 件; (四)设置的场地或者场所等载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证明文 件; (五)安全 措施承诺书。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设置人应当 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办理 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地、 公共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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