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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在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 制度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率先构建制度完备、 体系健全、环境优越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 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整合优 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完善知识产权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 和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综合执法,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的教育宣传和经费保障。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 和组织实施,开展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相关业务在浦东新区的综 合受理,依据职权或者接受委托综合行使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 领域的行政执法权,配合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开展集成电路布图2设计行政执法。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事务“一站 式”保护机制,对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推动国家知识产 权事务在浦东新区“一网通办”,并可以依托“一网统管”平 台协助开展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对生物医药、高端装备 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拟报请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根 据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的规定提供预审服务。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专 利复审无效案件优先审查、专利无效案件远程视频审理等快速 确权服务,推进专利确权案件与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专利、进入国外市场前或者拟上 市等阶段,委托专业机构对产品或者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 进行专利实施调查并获取专利实施调查报告的,可以作为判断 是否故意侵权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政执法程序中,被 投诉人主张其不承担 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 经取得 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 用的情形。被投诉人不能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投诉 人提供的侵权证据的,可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 权。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 的,应当对申请人 给 3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最高不超过五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违反 地理标志保护规 定的行为:  (一)通过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描述,使公众 误认为该产品来自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范围的; (二)在产地范围之 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 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 “类”、“型”、“式”、“仿”等表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 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的; (四)在产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相似的标志,使 公众误认 为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的; (五)销售上述产品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销毁违 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的工具;违 法经 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 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 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 知道是违反前款规 定的产品,能够证明该 产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责令停止销售 。 第八条在商业秘密行政执法程序中,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 初步证 据,证明其已 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 取保密措施,且4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 的不属于商 业秘密或者其不存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责令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 载有商 业秘密的图纸、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不得继续披露 、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侵权人利用权利人的商业秘 密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 的,应当监督侵权人销毁,但是权利 人同意收购或者同意侵权人继续销售 的除外。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返还或者销毁载有商 业秘密的图纸 软件或者其他有关载体,清除其控 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 第九条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不得允许未 提交知识产权合规承 诺或者相关知识产权权 属证明 的参展方参加展会。 参展项目被权利人投诉侵权的,会展 活动举办单位应当立 即要求参展方在限定时间内 提供未侵权证明; 参展方无法提供 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 参展资格等措施。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给予 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情节严 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规定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 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一倍以上五 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特别严 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权 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赔偿 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 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 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千万元 以下的赔偿。 专利侵权纠纷司 法判决、行政裁决生效 后,再次侵犯同一 专利权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 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 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 额不足 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侵犯商业秘密被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自司法判决、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再次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对 侵权人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在知识产权 纠纷立案前或 者立案后,可以自行、委托或者移交相关组织进行调解,但是 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立案前 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 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没有损害 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 免 除处罚 。 第十二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明确相关审判组织统一审 理管辖范围内 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 刑事案件。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 具有专门 知识的人,经遴选可以担任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家 陪审员。 支持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 探索书状 先 行模式。 第十三条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应当明确相关检察办案部门 统一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 讼检察 职能。 支持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药品专 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领域 探索开展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支持浦东新区设立科创板 拟上市企业知识产权服 务站,依法为全国拟上市 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问询辅 导、知识产 权评估评价 等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 机构优化知识产权 质押融 资模式,建立 融资担保风险分担 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文 化创意企业的增信服务力度。 鼓励企 业以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为基 础构建底层知识产权 资产,在能产生稳定现金流 的前提下探索 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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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2021-10-2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2021-10-2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2021-10-2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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