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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 非现场执法规定 (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领域非现场执法工作,提高城市 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 成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运用非现场执 法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相关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非现场执法,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 集、固定违法事实,采用信息化等方式进行违法行为告知、调 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等的执法方式。 第三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非现 场执法工作。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非现场执法具体推进以及业务 指导和监督,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推动非现场执法工作。浦2东新区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 能,为非现场执法工作提供协助与保障。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完善本辖区社会各 方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格局,开展城市管理领域 非现场执法工作。 第四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城市管理领域多发易发 、 直观可见且依托信息化设备设施能够辨别、易于判断的违法行 为,可以实施非现场执法。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 网站公布,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应当依 法行政,规范执法流程,坚持公平公正,做到高效与便民相一 致、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六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应当为 当事人政策查询、陈述申辩、权利救济、责任履行等活动提供 便利,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 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公共区域,利用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 固定违法事实。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 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电子 3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分为固定式和 移动式。固定电子技术监 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显可见的标识标志 ,并向社会公布。 移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安装在统一标识的车辆上,监控区 域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 立相关信息数据库和 信息平台,与新区公安、市场监管、民政、 住房管理等部门建 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 必要合理原则,依法规范 采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 主体身份信息,并对采集的 个人信息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浦东新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发 挥基层治理机制 作用,协助城管执法部门 落实基层信息规范采集和依法 按需共 享制度。 第九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 视频、音频等方式 开展询问调查。视频、音频询问时,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告知被询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视频、音频资料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 。必要时,浦东新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 视频、音频资料的形成时间和关键内容 等作文字说明 。 第十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 审核视听 资料、电子数 据记录的内容是否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未经4审核或者 经审核不符 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一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 审核确认 的证据,拟 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采用 电子邮 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 “一网通办”平台等信息化方式 将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陈 述申辩途径等告知当事人,要求其 在指定时间内接受处理。 第十二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 置指定处理窗口, 并采取信息化等方式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提供便利。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对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 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 当事人陈述、申辩 而给予更重 的行政处 罚。 第十三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在非现场执法 案件中制作 的法律文书,可以 使用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 。 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 书的,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可 以采用电子邮 件、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信息化方式送达行 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 统缴纳罚款。浦东新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开通 电子支付系 统缴纳罚款的途径,并出 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专用电子票 据。 第十五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 当通过短信告知或者语音电话 等方式进行劝阻教育,责令及时 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 轻微的,不予处罚。 5第十六条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信息 数据保护规 范,建立信息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和信息数据查询制度,明确本 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 限和查询程序,加强信息数据安全保护。 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或者商 业 秘密,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密,不 得泄露 、出售或者 非法向他人提供。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 加强对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 域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监督和 支持,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开展业 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 联动, 完善前端管理、普法教育、街区包干、行业自治、小区自我管 理等多元化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物业服务企 业等的积极作用,提升城市管理效能。 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 加强非现场执法工作的 宣传, 增强市民自觉遵守 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 序。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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