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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正 2021 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 行为,强化政 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 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根据《政府投 资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 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 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 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 规范、 效率、 公开 、适 度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 源的社会公益服务、 公共基础设施、 生态环境保护、 重大科技 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 项目为主。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 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 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 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3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 ;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 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有 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 履 行法定职责, 规范审批程序 ,优化审批环节,依法追究责 任。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 建立在 线平台,开展市本级政府投资审批、 标准制定、计划 编制和组织实施等 相关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 照职责分 工,履行 相应的政府投资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 覆 盖全过程、全 链条、全生 命周期的投资项目在 线管理平 台体 系(以下简称在 线平台),全 面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 技术创新应用,实 现项目管理 智慧化。在线平台应当与市人 大预算监督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 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 关的规划、产 业政策、 工作职责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 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4审批事项、 受理材料、 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均通过项目代 码 和在线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 除外。 教育、卫生、保 障性住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 本行业信息化项目一体化建设并 统一数据接口和标准。确需 独立建设信息化项目的,经批 准后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应当 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水平、财政 收 支状况相适应,优 先采用安全可 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 术和产 品。 市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不得 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 投资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 (以下 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 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建 议书、 可行性 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 概算。 本条例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以 及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 工作,保 证各 阶段工作深度 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 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 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 具的其他文件 的真实性负责。 本条例所称项目 单位,是指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 研究报5告、初步设计、项目总 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项目总 概算 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初步设计 由市政府规定的部 门负责审批 或者审查。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 影响的政府投资 项目, 其项目建议 书由项目单位征求司法行政、规划和 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 、水务等部门 意见,并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 核后报市政府批 准。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 具有重大 影响、涉及重大公 共利益 或者投资规 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 示, 充分听取专业领域和社会公 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公开项目建议 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 项目总 概算的申报条件、 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 单位可以直接 申报可行性 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 研究报告 中增加对项目 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一)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纲要 的;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批 准开展前期 工作的; (三)总投资五 千万元以下的; (四)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 建筑修缮、 公交停靠 站、交通安全设施、 城市照明等建设内 容单一、投资规 模较小、6技术方 案简单的。 第十四条 市政府 明确的应 急工程、特 殊紧急项目,项 目单位可以直接 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 概算,并在项目总 概算中增加项目 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 研究的内 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特 殊紧急项目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 政府另行制定。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按 照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 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 建议书。 项目建议 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 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 论证,并对项目拟建的地点、规模和内容以及配套工程、投 资匡算、 建设 运营模式、 资金 筹措和投 融资模式、 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等进行 初步分析。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 托工程咨询机构按 照经批 准的项目建议 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 研究和编制可行性 研 究报告。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直接 组织编制对经济社会 发展 和生态环境有重大 影响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投融资、运 营维护等方 案。 可行性 研究报告应当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 空间、 技术、 工程、 安全、 环境 影响、 建筑废弃物处置、 资源能 源节约、 配 套工程、运营维护、 投 融资等是 否合理可行进行全 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7在可行性 研究审批 阶段,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程序依次 出具审批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要求开展 初步设计和项 目总概算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 明确项目的建设内 容、建设规 模、建设 标 准、 用地规模、 主要 材料、 设备规格和技术 参数,并达到规定 的深度。 项目总 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 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总 概算超过经批 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 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 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 报告, 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 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 研究报 告。 第十九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 应当将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项目总 概算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 审,并可以委 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 由上级政府审批的政府 投资项目, 其申报工作由市投资主管部门 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 储备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 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 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 质 性进展的项目,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 将其移出项目储备库。8政府投资项目 储备管理的 具体办法由市投资主管部门 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 资资金的项目,项目 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 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政策和深圳市经济 和社会发展目 标以及实际需要 编制政府 投资年度计划 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草案应当和市本级财政 预算草案相 衔接。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草案可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区 政府承担市有关重大决策部 署的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草案应当包括下 列内 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 额; (二)项目 名称、项目代 码、建设阶段、 建设规 模、 项目 总投资、建设 周期、年度投资 额、资金 来源和建设内 容; (三)待安排项目以 及预留资金; (四)项目前期 费用等; (五) 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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