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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 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关于修改 〈深圳经 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 第 二次 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 〈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四章 法定图则 第五章 城市设计 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环境的保护,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 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为深圳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当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 者废止。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 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3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 照本条 例及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城市总体规划、 次区域规划、 分区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 (二)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 议; (三)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 (四)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 (五)审批专项规划; (六)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二十九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 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十四名。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4员二名。 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设发展策略、法定图则和建筑与环 境艺术等专业委员会 。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经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法定图则委员会可以行使法定图则 审批权。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 副主任召集。 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十五名,其中非公务人 员不得少于八名。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 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全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 区规划、法定图则 、详细蓝图五 个阶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 标准与准则,作 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 技术依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全市发展策略, 指导全5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全市总体规划应 当根据全市发展策略确定的城市 性质、 发展目 标和发展规 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发展 形态、 次区域及组 团结构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 布局、交通运输系统及全 市性基础设施的 布局、农业及环境保护、 风景旅游资源的开发利 用等进行总体 布署,并确定各专项规划的基本 框架。 全市总体规划由市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 前,应当将规划草案内 容公开展 示三十日, 征集社会各 界和公众的 意见。 市规划委员会应 当对意见进行全 面 收集与审议, 吸收科学合理的 意见。 全市总体规划草案由 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其 常务委员会审 查同意,并经 广东省人民政府审 查同意后,报国 务院审批。 全市总体规划经国务 院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三十日内 在本市主要 新闻媒体上公 布其摘要。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需要对全市 总体规划进行 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其常务委 员会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 备案并公 布;对全市总体规划在城市 性 质、 规模、 发展 方向和总体 布局上作重大 变更,应当按照本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进行。6 第十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 当与全市总体规划 相协 调,并 服从全市总体规划。 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 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 综合协调 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次区域规划应 当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制定, 指导次 区域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 次区域的 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确定。 次区域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 织编制,应当征求区人民政 府和市有关部门的 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后报市人民政府 审查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次区域规划的要 求制定。 分区的 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次区域规划的城市组 团结构布局, 参照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 者其派出机构组 织编制,应当征 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 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 整,应当报经原审批机 关审批。 第十九条 法定图则应当根据分区规划制定,对分区内各 片 区土地利用 性质、开发强度、 配套设施等作进一 步明确规定。 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以及修改依 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办 理。7 第二十条 详细蓝图应 当根据法定图则 所确定的各项 控制要 求制定,详细确定 片区或者小区内的土地用 途及各市政工程管 线等项目的 布置。 详细蓝图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 者其派出机构编制、审批。 法定图则未 能覆盖的地块,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 求编制详细蓝图。 第四章 法定图则 第二十一条 法定图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 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 求组织编制。 法定图则草案由市规划 委员会公开展 示征询公众意见后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 当制定法定图则的编制 计划, 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法定图则包括图表及 文本两部分。 法定图则编制的 技术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 当征询有关部门的 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定图则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 初审同意后,应 当公开展 示三十日,展 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本市主要 新闻媒8体上公 布。 第二十六条 法定图则草案在公开展 示查询期间,任何组织 和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规划委员会 提出对法定图则草案的 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应 当对收集的公众 意见进行审议, 经审议决定予以 采纳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 当对法定图则草案 进行修改。 市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公众 意见时,如认为必要,可以通知提 议人或者其代理人出 席。 市规划委员会对公众 意见进行审议 后,应当将审议结 果书面 通知提议人。 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法定图则应 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 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修改法定图则: (一)城市总体规划发 生变化,对分区的 功能与布局发生较 大影响的; (二)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 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 的; (三)对法定图则实施的定期 检讨过程中,市规划委员会 认 为有必要修改的; (四)公众人士对法定图则实施的修改 意见,获得市规划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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