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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1期 2021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1年4月14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建整洁、 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民 族新村居住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具域内工业园区、农业开发区 和风景名胜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 费。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 - 2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 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工 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负责本辖区责任范围内的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 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享有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 民政府制定实施。 第二章责任区域制度 第七条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 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 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 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管理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人行通道、公厕等公共 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划定; 3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 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 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各类集贸市场,由开发建设主体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 洁。市场内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 (五)城市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 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周边区域, 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经营门店及周边区域,由经营者负责; (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 位负责。 责任交又或者不明确的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 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乱饲养家禽家畜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 无渣土,通道无积雪; (三)按照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设施整洁、 完好。 第十条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 和环境卫生,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 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 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 责。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各种建(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县的市容管理规 定。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 障碍设施完好,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 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窖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 移位的,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力、 邮政、广电、通信、燃气、环境卫生、街面广告、休闲亭、景观、 照明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 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 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 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清洗机动车辆。 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临时堆放物 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 5 2021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禁止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屠宰。 第十六条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 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堆放、 吊挂和晾晒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 外机、设置遮阳雨棚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其安全、整 洁、完好。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 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 禽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 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广告内容可 以体现民族文化、民族风情、民俗特色,必要时可在广告牌匾的 文字上使用汉文、哈萨克文进行双文标注。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城市容貌的; (四)影响市政、交通、电力、园林、消防、通讯、供热、 供水等公共设施的; (五)影响历史遗迹、文物、古建筑安全和可能损害其价值 的; 6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 (六)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 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 制地带,或者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八)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第二十条禁止在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张贴宣传 标语。零星张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举行展销、促销、公益和社会活动等,需要在建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 后及时清除。 第二十一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临街建筑需要设置隔离设 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墙或者绿禽、花坛(池)、栅栏等作为隔离 设施,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树木、绿篱、 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的, 应当及时清理或修饰。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 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 地,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 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绿地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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