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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1年8月30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 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 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 护、管理和利用等,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 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世界文化 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 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城区是指泉州古城 和丰州古城. 历史文化名城中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 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传统 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有关法 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 划、严格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共治共享 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社会生活的延续性,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 局和历史风貌,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 融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 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保护 “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文 化遗产,履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 约».建立工作机制,制定保护政策,完善保护 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巡查职 责,发现违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的行为,应 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村 (居)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开展社区 营造活动,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的具 体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不可 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 民政、教育、民族宗教、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 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5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多渠道筹 集保护资金,用于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维护修 缮、抢险利用以及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改善优化 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个人以捐赠、出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 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 控告.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 全社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 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二章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 名城和市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县级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辖区外历史文化街区的 保护规划.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应当充分考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特殊 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 法报请批准后,作为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 化街区保护、管理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 修改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按职权划定: (一)历史城区保护范围; (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 护规划涉及空间管控要求的,应当纳入同级国土 空间规划,并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城市交通、市政、绿地、旅游、消防、人防 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 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机制,每五年对 保护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向同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城区、历史文 化街区、历史建筑建立保护名录制度,实施分级 分类管理.历史城区和已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普 查,对尚未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街 区、建(构)筑物,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 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先予保护,并依法 启动申报认定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的建议.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建立保护档案. 第十四条 因保护等级、类型发生变化等事 由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旅游等相关主管部门提出 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历 2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5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 口以及历史建筑的外部醒目位置设置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样式,并与周边传统 风貌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 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 建筑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权分别为历 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落实保护规划要求; (二)保持保护范围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改善优化公共服务、市政交通、城市 安全等设施以及人居环境; (四)发掘、展示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置危害 行为; (六)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毁林开荒 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 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 头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 招贴; (六)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 和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泉州市、鲤城区、南安市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历史城 区空间格局、自然地貌,控制建(构)筑物的高 度、体量、色彩和立面风格,逐步整治与传统风 貌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条 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以外,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 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构)筑物,应 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 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 和规范设置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因条件限 制,无法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 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 救援机构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二条 国有历史建筑,管理人为保护 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 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与管理人或 者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管 理人、使用人均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并公示. 单位或者个人对指定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 提出异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 异议的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告知异议 申请人、保护责任人,决定调整的应当重新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5公示. 第二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 下列保护责任: (一)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传统格 局和历史风貌特征; (二)保障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 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险情后及 时采取隐患排险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 救援机构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的,与受 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双方的保护 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历史建筑保 护图则,作为维护、修缮和使用的依据.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建筑的保护要 求、保护责任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予以 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的维护、修 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 补助. 非国有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确 有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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