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21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2日福 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 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福建省 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 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 城乡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 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以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模 式。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 , 坚持政府主导、 家庭尽责、 社会参与、 保障基本、 适度普惠、 自愿 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短期托养、 日间照料、 助餐、 助洁、 助浴、 助行及代购 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文化娱乐、 体育健身、 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 健康的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 政保障机制; (三)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统筹规划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加 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 协调,完善居家养 老服务政 策,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 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 培育养老服务 产业,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 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其 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民政主管 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 作的主管 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市、 区)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 改革、 财政、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医疗保障、 自 然资 源和规划、 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和 房产管理、 市 场监督管理、应急 管理等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 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 团体应当 在各自职责 范围 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组织 开展独居、孤寡、困难居家老年人定期 巡访工作;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 个 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负责下列工作: (一) 登记老年人基础 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 收集 意见建议, 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 策; (二) 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 务设施 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 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 协会、 老年人社会组织、 老年志 愿者服务 队伍,组织 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 文体娱乐、 志 愿服务等活 动; (四) 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 赡养和扶养义务; (五)其 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条 老年人的 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 应当履行 对老年人经济供养、 生活照料、 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 义务,照 顾老年人的 特殊需要。 倡导家庭 成员与老年人共 同生活或者就近居 住。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利 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加大居家养老服务 宣传力度,并结合重阳节、拗九节等弘扬孝亲敬老、 养老助老 优秀传统文化, 树 立尊老助老社会 风尚。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 县(市、 区)民政、 自 然资源和规划、 发展和 改革、 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 编制城乡社区(村)养 老服务设施专 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 养老服 务设施专 项规划应当及 时纳入详细规划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新建城区和 住宅区应当 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 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 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 同步验 收、同步交付使用。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 当于首期配套建成。 老城区和 已建成住宅区应当 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 方米 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未达到标准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 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保证达标配置。 第十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 设施统筹设 置,并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 标准进行建设,满 足通风、采光、消防等条 件,方便老年人 出入和活 动。 居家养老服务用 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在二 层以上的,应当 配置电梯或者无障碍通道。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 未按照规划要求 配套建设居家 养老服务设施的,自 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不予通过规划条 件 核实与土地 核验。 未通过审核的,建设主管 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 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 理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自 然资源和规划主管 部门应当 会同民政主管 部门,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产权归属在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予 以明确。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乡( 镇)人 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使用。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 及时通知所 在地民政主管 部门。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未经法定 程序,不 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经法定 程序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 途的,建设 单位应当 按照不少于原建 筑面积标准优先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 设、配置。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村集体经济 组织可以依托行政村、 较大自然村,利用 闲置的房屋等资源配置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乡(镇)敬老院应当保 证特困人员的养老服务, 并逐步向 周边开放,形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用地保障、 财 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和个人出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 符合国家 无障 碍设施工 程建设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推进老旧住宅区的坡道、楼 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 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 无 障碍改造。 为特困、 高龄、 失能、残疾等居家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 改造提供补贴。鼓励和支持已经建成并符合要求的 多层住宅加装 电梯。 第三章 服务供给与保障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 具有本市 户 籍的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并以服务 清单方 式向社会公 布: (一)为 特困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 划生育 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提供 每人每月不低 于一百元标准的养老服务; (二)为 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 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 元标准的居家紧急救援服务; (三)为 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和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成员中的 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 每人每月不低于二百元标准的失能护理服 务; (四)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 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 然增长和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 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 扩大 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 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全市统一的老年人 护理需 求评估制度, 并依据评估确定的类型和等级,为老年人提供相 应的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 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 可以采用政府购 买服务等 方式委托社会 力量运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 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社会 化、专业化、 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具备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 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 设置家庭养老 床位,将专业照 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 第二十四条 推进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有条 件 的社区(村) 开设长者食堂、 老年助餐 点等场所,为有需求的居 家老年人提供 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基层医疗机 构应当在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为本市常 住六十五 周岁以上居家 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 档案,提供定期 免费体检、 健康咨询 等服务; (二) 开展家庭医生 签约服务,提供常 见病、慢性病和 多发 病的防治、医疗、 护理、康复等服务; (三)提供 优先就诊、用药指导和 预约转诊等服务; (四)为行 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 上门巡诊、 家庭病 床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应当完善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1-11-0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1-11-02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1-11-02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21-11-02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4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