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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扬尘污染防治 条例 (2021年8月23日榆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 9月29日陕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 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 1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养护与 保洁、物料运输与堆放、矿产资源开发与 利用等活动以及 因裸露地面产生的 空气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坚持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 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 制定本行政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 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机制,协调跨区域 扬尘污染防治 ,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 年度目标责任 考核。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 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 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 、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 治管理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 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园林绿化、装饰装修、 建 2(构)筑物拆除等 工程 施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 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 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清扫保洁 、建 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储备、矿山地质环 境治理、土地复垦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公路养护 清扫和绿化作业等扬尘 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矿、煤炭洗选加工等企业扬尘污 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确定煤炭、渣土、砂石等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 物料运输车辆 禁行、限行的区域和通行 时间,依法查处上述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相关 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 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 的法 律法规和 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扬尘污染防治 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公 益宣传,对扬尘 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3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 治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行多级网格化监管,明确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和主要职责。 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发现本级网格内扬尘污染行为或者 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 的,应当及时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将扬尘污染防 治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 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预 警等级及时 启动应急预案。根据 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 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 分机动车行 驶、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停止露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等防治扬尘污染 应急措施。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 加强扬尘污染监督, 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实现各监督 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确定并公 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单位名录。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 装扬尘在 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 4环境主管部门 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 数据传输。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 执法机构和其他负 有扬尘污染防治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通过现场检查 监测、自动监 测等方式,对易产生扬尘污染 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进行监督 检查;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的需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可以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实施 检 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 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 度,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收到举报的 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 果告 知举报人。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所 需费用 列入工程预 算,并在工程 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 尘污染的责任 ,督促施工单位 落实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 5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 应当对裸露地面 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 的,应当进行绿化、 铺装或者遮 盖。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 未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 即改正,并及时 报告工程建设单 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 防治实施方案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负责人、环保监督员、 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信息, 并采取 下列防尘措施: (一)施工工地 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施工工地内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地面应当进行 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施工期间,应当在工地建筑结构 脚手架外侧设 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或防尘布; (四)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 应当进 行硬化处理,并 采取洒水、喷淋、冲洗地面等防尘 措施; (五)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 尘污染物料,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六)土方、拆除 、铣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 采取洒水压尘措施;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 6重污染天气 状况时,城市市区 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 工程以及其他 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 (七)施工工地 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 配套 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 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八)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及建筑垃圾 应当及时清 运;不能及时清运的, 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九)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 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机的,应当配备降尘 防尘装置。 第十四条 道路和管线敷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 防治要求: (一)实施路面 切割、挖掘、破碎、清扫等作业时, 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 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 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 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 要 求: (一)种植土、弃土等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 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对种 7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 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 回 填土壤低于路缘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透 水铺装或者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养护与保洁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 要求: (一)城市主次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并根 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 需要,采取洒水、冲洗、雾炮 等防尘措施; (二)国道、省道、县道、乡村主 要道路和运煤 专用 公路推广机械化清扫保洁; (三)采用人工方 式清扫的, 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四)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破损造成扬尘污染的, 应当 及时修复。 旅游景区、广场、公园、车 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 , 经营管理单位 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 止扬尘 污染。 第十七条 露天停车场的场地、 通道应当硬化、绿化 或 者透水铺装,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 灰浆 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 其他措施防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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