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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10月28日通辽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批准 2021年11月3日通辽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 修正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增强公 众卫生意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 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所在 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第三条 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卫 生健康、公安、农牧、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水务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增加市容和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投入,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新闻 媒体、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 爱护城市公共设施,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 区域。 第八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2(一)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照明、供气、供热、供水、雨(污) 排水、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电信、邮政、电力、体育等公 共设施,由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展览、公园、绿地、车站、停车 场、宾馆、餐饮、商店、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单位 自行负责; (四)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 河道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由水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 责; (五)景观照明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建设 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 责;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八)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 企业负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 不明确的,由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 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 后,应当书面告 3知责任人。 推行责任区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 联 系方式 ,方便群 众监督。 第九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 及搭 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 、粪便、污水和引发病 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范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 保持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 标准和时限清除冰雪 ,并运送 到指定地点。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 期组织检查。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 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处理。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 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破 残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应当及时整修。 封闭阳台 、安装防盗窗 (门)及空调外 机、太阳能 等设施、设 4备,应当统一规范设置。 阳台外 、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擅 自安装、堆放或者吊挂有 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平台、阳台堆放 的物品不得超出 护栏的 高度。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 空不得 新建架 空管(缆)线设施。 对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已架空的管(缆)线,应当逐 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其他隐蔽措 施。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 分界的,应当采用 透景或者半透景的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出现残 损 应当适时修复 。 闲置用地和待建用地临街一侧应当设置围挡,外观应当与周 边环境相协调 。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路面平坦 、整洁、完好,便于通 行,无坑凹 、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 等情况;坡道、盲道等 无障碍 设施应当畅通、完好,路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道路上设 置的井(箱)盖、雨箅等齐全、完好、正位,不堵塞 ;交通护栏、交 通指示牌、防护墙、报刊(信息)亭、电话亭、候车亭、邮政信箱、箱 式变电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未经批准,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擅 自挖掘城市道路。 5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地 下通道、绿地、公园等公共场地 堆放物料和搭建建(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 物料,搭建非永久性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 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 用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绿 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劳务交易、派发广告、维修 和清洗机动车辆等活动。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 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举 办展览、促销、文 化、体育、庆典、公益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设置临时 环境卫生设 施,保持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 设施、清理 现场,对活动产生的场地、设施破损进行 修复。 第十六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外经营、作业、 展示或者堆放商品 ,放置灯箱 和扬声器 等;不得在店外堆放 、吊 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广场、绿地和 公园等设置排油烟口 或者排水口。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树木 和花草枯死 、残缺的,管理维 护单位应当适时更新、补植。 第十八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和安全防 围设施;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出入口 6路面应当进行硬化。 施工围挡应当符合要求,并将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面积用于发 布公益广告 ;发布商业广告时 ,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禁止在闲置用地和 待建用地上堆放杂物、垃圾。 第十九条 在实行城市化管理的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 连续作 业的,应当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 证明,并 公告附近居民。 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扩音设备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宣 传。 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 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时 ,应当控 制音量,不得超 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便民市场应当 在划定区域内限时经营。 便民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经营种类合理施划经营区域,按照 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者入市、 撤市,撤市时及时清除垃圾 。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 时间和位置经营。 第二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应当在征得旗县级以上人 7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 应当按照批准的位 置、规格和期限设置。 除公路(含高速公路)沿线外 ,市区不得规划设置高立 柱单 体大型户外广告 。 户外广告标牌 、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带有显亮功 能的,应当显亮完整。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 (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上刻画、涂写,不得擅 自在公共场所、公 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 宣传品、广告。留有联系方式 的,通讯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查处。 火车站、汽车站、商业街、广场、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广告张贴 栏。零散宣传单应当贴入广告张贴栏 内。 第二十三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不得擅 自迁移、拆除。禁止在景观照明设施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 施或者接用电源。 第二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及 两侧路缘石 以上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工作,应当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城市道路 通行状况、车辆停放需求 ,在相应路段及区域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已经施划的停车 泊位,不得在停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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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11-18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11-18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11-18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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