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六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第七章 扶持与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 1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 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 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 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 、临终关怀等 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 务。 第三条 养老服务事业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 老服务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政府主 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 原则,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 本级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列入 本级财政预 算,建立稳定 、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 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 老产业协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考核 评价 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 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问题。 2设区的市、县 (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 中心,推进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 和规范化建设,开展养老服务监测分析、发展评价、技术指 导、从业人员培训、质量提升等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 的 具体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基本养老服务制 度,制定 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养老服务 清单,明确基本养老 服务的项目、具体内容和保障对 象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 需求变化等情况,适 时进行调 整。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 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 信息化、 财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 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 门和机构 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 合会、 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 织、老年人组 织、慈善组 织、志愿服务组 织等社会组 织,根据 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 务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 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 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 织通过多 种方式提供、参与 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第八条 老年人 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应当 履 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 顾老年人的 特殊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支持家庭承担养老 功能。鼓 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 或者就近居住。 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弘扬中华 民族传统美德,开展养老、 敬老、助老、孝老宣传教育活动, 树立尊重、关心、 帮助老年人的社会 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 加强对养老服务的公 益宣传,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医养、康养、 防骗、维权等知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 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 规定,对在养老服务中 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 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 置养 4老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口 占总人口 比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地 区,人 均用地标准不少于0.2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医养结合、 就近便利、相对 集中、合理 布 局的原则,根据国 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口分 布以及变动等情 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 布局专项规划, 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 体布局、用地规模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各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养老服 务设施 布局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 主管部门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委员会成员 单位。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 门 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根据国 土空间规划,保障养 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地。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地,应当 采取划拨方 式供应;其他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地,经依法批准可以 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地,按照国家对经 营性用地依 法办理有 偿用地手续的规定, 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保障 供应。 符合国家规定要 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建设养 老服务设施。 5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 建设,将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 村振兴战略规划,促进 城乡养老服务设施 均衡布局。 第十四条 居住区应当 配套建设公益 性的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 方米的标准 配套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 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 已建成的居 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不符合规定要 求的,所在 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 为单位,通过 新建、改建、购置、置换、腾退、租赁等方式, 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 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且单处用房建 筑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 第十五条 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 安排在合理 位置,并安排在建筑的低层,安排在建筑二层以上的应当设 置 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第十六条 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 住宅建设项目同 步规划、同 步建设、同 步验收、同步交付。居住区分期建设 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 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建成交付 使用,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 配套养老服务设 施应当在 住宅总规模完成百分之五十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 件和土 地出让条件时,应当 明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同 步规划设 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面积、使用性质、产权归属、设计标 6准等内 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 设计要求配套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配套养老 服务设施建设是 否符合规划条 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 或者经核实 不符合规划条 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 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 土地出让 条件中约定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将其用于开展公益 性、普惠 性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配套 养老服务设施设 计、建设、 验收、移交的监管 落实。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 房、 学校、培训中心、 宾馆、疗养院、医院、厂房等改造建设为养 老服务设施。 改造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需要办理相关 手续的, 有关部 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简化办理。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 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建设 要求 进行建设, 符合适老化、 消防安全、环境保护、 卫生防疫等要 求。 第二十条 未经法定 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 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 使用性质,不得侵 占、损坏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7经法定 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 地用途、养老服 务设施 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 按照不低于原 有规模和标准 予以就近补建或者置换;建设期 间,应当 安排过 渡用房,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 需求。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建设 嵌入式养老机 构、日 间照料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 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 开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 化服务。 政府投资建设 或者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或者 以成本价委托社会力量 运营。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其民政主 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本辖区内 居家老年人的 需求,推动实 现下列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功能: (一)合理 布局助餐点,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户等方 式,为老年人提供 助餐服务; (二)依托嵌入式养老机构、日 间照料中心等, 采取上门 服务、日间托养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 生活照料服务 ;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11-1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11-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11-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2021-11-1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4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