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 (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 候鸟保护 第四章 白鹤保护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候鸟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2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 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候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列入野生动物保 护名录的随季节不同而进行周期性迁徙的鸟类(含蛋)。 第三条 候鸟保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 部门协作、 社会参与、 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 地相关保护规划中,明确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措施。 鄱阳湖区域、 候鸟迁徙通道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候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候鸟保护工 作纳入林长制责任范围,并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相衔接,建立 综合协调机制,研究、 协调和解决候鸟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鄱阳湖区域、 候鸟迁徙通道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毗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候鸟保护区域协作,建立候鸟联合保护 机制,确定联合保护区域,采取联合保护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候鸟保护和监 督管理工作。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 公安、 农业农村、 发展改革、 财 政、 自然资源、 水行政、 生态环境、 教育、 文化和旅游、 商务、 卫生 健康、 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海关、 网信、 邮政等单位,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候鸟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 辖区内候鸟保护有关工 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候鸟保护的 宣传 教育和 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社 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 志愿者开展候鸟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 知 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应当对 学生进行候鸟保护 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候鸟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 知识的宣传, 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的 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候鸟、 破坏候鸟栖息地。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机关 举报或者控告违反 本条例的行为。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机关对 举报或者 控告,应当及 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在候鸟保护和 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4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其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 家和本省 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栖息地保护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候鸟重 要栖息地、候鸟集中 分布区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 恢复和改善候鸟生 存环境。 对不具备划入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 件的候鸟重 要栖息地、 候鸟集 中分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候鸟和水生生物 的分布 状况,采取 科学合理划定 禁猎(渔)区、规定 禁猎(渔)期等 其他形式予以保护,并明确 禁猎(渔)区范围,设立保护 界限标 志,及时向社会公布。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内 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 一纯林、 过 量施洒农药、 建设 光伏和风力发电项目或者其他人为 干扰、威胁候鸟生息 繁衍的行为。 禁止在候鸟重 要栖息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 违法毁林开垦、 围 垦、采砂取土、倾倒废弃物(液)等行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组织或者 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 构对候鸟及其栖息地 状况进行调 查、 监测和 评估。5候鸟及其栖息地调 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候鸟野 外分布区域、 种群数量及结构、迁徙规律 ; (二)候鸟栖息地的 面积、生态 状况; (三)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主 要威胁因素,以及 可能造成的危 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建立健 全候鸟 及其栖息地 档案,根据候鸟及其栖息地的调 查、 监测和评估结果, 确定并公布候鸟集中分布区名录及范围。 候鸟集中分布区名录及范围 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行调 整。 第十二条 鄱阳湖区域以及其他候鸟集中分布区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生态环境、 水行政、 林业等部门 开展候鸟栖息 地和候鸟集中分布区水位、 水 质、温度、植被、底栖生物等环境监 测,建立相应的监 测网络和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对候鸟栖息地 和候鸟集中分布区 状况进行评估,根据 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保 护措施。 候鸟迁徙通道 沿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自然保 护地管理机 构,应当建立健 全候鸟巡护站(点)和监 测网络, 在候鸟迁徙季节应当加强 巡护和监 测,确保候鸟迁徙安 全。 第十三条 因极端降水、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或者重大环6境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候鸟栖息地 破坏、食物匮乏等情 形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林业、 生态环境、 自然资 源、 水行政、 农业农村等部门采取栖息地 恢复和改造、 生态 补水、 人工投食等措施,改 善候鸟生 存环境。 第十四条 机场、 铁路、 公路、 水利电力、 围堰等建设 项目的 选址选线,应当 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候鸟迁徙通道 ;无法避 让的,应当采取 修建生态 廊道、 过 鱼设施等措施, 消除或者减少 对候鸟的不 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候鸟迁徙通道 产生影响 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 涉及省级重 点保护候鸟的,应当 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的意见,涉及国家重点保护候鸟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栖息地保护实行自然 恢复为主、自然 恢复与人工 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恢复栖息地 功能,提高栖息地 质量。 对白鹤 等珍贵、濒危物种栖息地 优先实施修复。 第十六条 鄱阳湖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 构可以联合有关 部门和社会 力量,采取人工 鱼礁、 水生 植物底播、控制湖泊冬季 水位等 修复措施,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改 善候鸟栖息环境。 候鸟迁徙通道 沿线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自然保 护地管理机 构应当采取 森林植被恢复等措施,加强区域内候鸟7栖息地保护和 修复,保障候鸟栖息安 全。 第十七条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候鸟生 存环境污染、破坏的 行为,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立 即采取控制污染、停止作业等相应 措施,并及 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 水行政、 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章 候鸟保护 第十八条 候鸟实行分级保护,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规定的国 家重点保护、 省级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 要生态、 科 学、 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进行保护。 候鸟名录和 保护措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分级保护的候鸟名 录。 第十九条 候鸟集中分布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以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 构应当科学设置候鸟观看点、观 看路线,规范 观看、拍摄候鸟行为, 引导公众文明观看、拍摄候 鸟。 除科学研究等特 殊情况外,禁止在候鸟重 要栖息地、 候鸟集8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 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 干扰候鸟 正常栖息活动。 禁止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 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 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及 时、 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候鸟 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候鸟 收容救护机 构,或者指定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 开展收容救护工作,建立 救 护档案,公开救护结果,加强 收容救护交流合作,共 享收容救 护设施设 备和技术资源, 提升收容救护水平。 收容救护单位应当对接 收的候鸟进行 检查、治疗、安置、暂 养等,对 体况良好、无需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 、 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候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选择适合该候 鸟生存的野外环境放归野外。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网捕、诱捕、投毒、 强光、仿声、捣毁巢穴、 掏蛋、火攻、烟熏以及使用猎套、猎夹、 地枪、排铳、弹弓等方式猎 捕候鸟;禁止违法出售、购买、利用、 运输、 携带、寄递候鸟及其 制品;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 买卖候鸟及其制 品。 因科学研究确 需以网捕、电子诱捕等方式猎捕候鸟的,应当 依法取 得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因科学研究、人工 繁育、公 众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2021-11-1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2021-11-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2021-11-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2021-11-1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4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