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 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 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 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 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 行车。 -1-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 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 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 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 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 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 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 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 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 -2-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 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 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 最高时 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 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生产、销售和维修 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 器、蓄电池、电 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 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 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 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 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3-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 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 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不得销售。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 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 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 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 披露的商品信息中 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 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 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 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置换或者淘汰不符 合强制性国家标 -4-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并取 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 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 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 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 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 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申请登记,登记 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 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 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 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 验电动自行车,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 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 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 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 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5-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 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 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 容发 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申请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 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 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 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 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 置悬 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  号牌丢失或者毁损 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 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6-  电动自行车办理 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 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 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 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 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就近、便捷 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 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查 询等提供便利。 第四章 通行、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 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 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当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时速要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 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 -7-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 横 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六)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 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 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 挥行业 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不得有下列影响通 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 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 限行区域;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11-2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11-2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11-2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1-11-23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4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