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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 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建设、源头减 量、 分类投放、 清扫、 收集、 运输、 处理、 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 — 1 — 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 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 厨余垃 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 农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等固体废 物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推动、 全民参与、 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本市建立健全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 分类运输、 分类处理的生 活垃圾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 制计划,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本区县(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生活垃圾 处理总量控制计划,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 理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 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等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 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 协调、 指导和监督。 生活垃圾管理事务性 工作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事务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 教育、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 商务、 市场监管、 科技、 经济信息、 公安、 民政、 财政、 规划自然资源、 交通 、 文化旅游、 卫生健康、 机关事务管理、 邮政管理、 供 销合作组织等 部门或者单位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 所需经费纳入本 级预算,保障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资 金投入。 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投放、 — 2 —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 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 下的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 业主 委员会和物业服务 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 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 要求纳入居民公 约和 村规民 约。 第八条 环境卫生、 再生资源、 物业管理、 电子商务、 餐饮、酒 店、旅游、 交通运输、 物 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 范、行业 培训和行业 评价,引导并督促 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的 宣传教育, 普 及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 方式。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中 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 知识纳入教育教 学 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知识的公益宣传,增 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 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 的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联合相关部门设立科 普教育基地, 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等 知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确定的生活垃圾 处理设施运 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 接待社会公众参 观。 第十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 庭和个人应当 依法履行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减量、 分类工作中 起示 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 “谁产生、 谁付费”的原则,逐步 探索 建立计量收 费、差别化收费、 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制度。 — 3 —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 费用,可以通过政府 补贴、 社会 捐赠、 村 民委员会筹 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生活垃圾处理收 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本市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管理领域的科技 创新, 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研究开发、 成果转化和 推广应用,推动生活垃圾 相关产业与现代制 造业、 现代物 流业、 现 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 融合发展,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信 息化、 智能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发展改革、规划自 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组织 编制市生活垃圾处 置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 审 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的,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 综合平衡后 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市生活垃圾处 置专项规划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处理 流向、流量, 确定生活垃圾分类集中 转运和处理设施的总体 布局。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 置专项规划, 组织编制区县(自治县)生活垃圾处 置专项规划, 确定生活垃圾 收集、 转运、 处理设施的 详细布局,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 详细规划相衔接。 编制生活垃圾处 置专项规划应当 征求专家和公众 意见。规划 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 依法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集中 转运、 处理、 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计划。 本市有关部门 编制政府 投资年 度计划、年 度土地供应计划 时,应当统筹安 排生活垃圾集 中转运、处理重 点设施的建设。 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 排, 制定年 度生活垃圾收集、 集中 转运、 处理、 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的建 — 4 — 设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设施的建设与 正常运 行。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 扩建的建设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及本市 相关标准、规 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 同时 建设、 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 程分期建设的,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设施应当与 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 已有设施 不符合生活垃圾分 类标准的,应当 予以补建、改 造,并达到标准。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 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 要求 的收集设施, 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 器。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 集中 转运、 处理设施工 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组织 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 监督。 工程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关闭、占用、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 、 转运和处理设施、 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占用、闲置或者拆除的, 应当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的区 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 同意后核准,并重建、 补建或者提供 替代设施、场所,防 止污染环境。 生活垃圾卫生 填埋场停止使用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和本市 相关标准及规定实施 封场工程,并做好封场后的维护管 理工作。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与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的 要求,在生产、 流通、消费等 领域建立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 设备、 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 — 5 — 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 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 易 拆解、 易 降解、无毒无害或者 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 方案,并符合国家强 制性标准。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防 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 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执行国家 快递绿色包装相关 标准、 规 范,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 复使用、 易回收利用的 包装 物,减 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 可循环使用的 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经 营者应当提供 多种规格的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 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运用计 价优惠等机制, 引导消费者使用环 保包装。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 果蔬生产基地、农 贸市场、 超市、电子商 务等经 营者应当 避免过度包装,逐步推行 净菜上市。 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安 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进行就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 禁止、限制生产、 销售和使用 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 塑料制品。超市、 商场、 集 贸市场等商 品 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旅游、 住宿、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 不主动提 供一次性用 品。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商务、 文化 旅游、 市 场监管等部门制定一次性用 品的目录清单, 向社会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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