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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河湖长制实施,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落 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 态屏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 河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其 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 理、 水污染防治、 水环境治理、 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 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 湖泊、 天然湿地、 水库、 渠道 等水体及岸线。 第四条 实施河湖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湖长领 — 1 — 导、 部门联动、 分级负责、 系统治理、 强化监督、 严格考核的原则 。 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以 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 教育、 公 安、 司法行政、 财政、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 通运输、 水利、 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 审计、 林业和草原、 测绘等 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 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联 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河湖管理保护资金和 河湖长制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长效、 稳定、 多元的河湖管理保 护投入机制。 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单位和个人 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 活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创新、人才培育、科 学技术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湖管理保护 宣传, 增强公众河湖保护的责任 意识、法治 意识和参与 意识。 第二章 组织体系 — 2 —第九条 建立省、 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 市(州)、 县( 市、 区)、 乡( 镇、街 道)总河长。根据 需要设立副总河长,协 助总河长开展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 段 (片)设立省、 市、 县、 乡级河湖长,在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 长领导下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各级总河长、 副总河长、 河湖长的 确定和调 整,按照国 家和 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 的规定,与村级河湖长 约定职责、经费保障以及 不履行职责 承 担的责任等 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总河长 办公室、河长 制办公室。河长制 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河长 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总河长 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的 确定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 执行, 成员由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担任。河 长制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以及工作人员的设 置按照国 家和省有 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承担本级河长制 办 公室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 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相关部门 — 3 — 作为联 络员单位,协 助本级河湖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 贯 彻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 事项,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 作,统 筹解决河湖长制实施和河湖管理保护 重大问题。 省、市(州)、 县( 市、 区)总河长负责监督指导本级河湖 长、 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乡( 镇、街道) 总河长负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 具体问题,监督指导 乡级和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最高层级河湖长 对责任河湖的管理和保护负总 责,分级分 段(片)河湖长 对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负 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在全省 重要河湖设立省级河湖长,履行下 列主 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安 排部署责任河 湖管理保护年度 重点任务; (二)审定 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 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 湖管理和保护中的 重大问题 ; (三)明 确责任河湖上下游、 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 — 4 —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 筹、 区域协 同、 部门联动的河湖联 防联控机制; (四)组织 对省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 情况进行督导, 对目标任务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 ; (五)完成省级总河长交 办的任务 ; (六)法律、法规,国 家和省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六条 市、县级河湖长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 具体工作, 研究确定责 任河湖管理保护年度 目标任务; (二)开展河湖 巡查,审定 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 (湖)一策管理保护方 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 专项治 理和专项整治行动 ; (三)协调和督 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 和治理规 划,协调解决规 划落实中的 重大问题 ; (四)组织开展责任河湖问题 整治,督 促下一级河湖长及 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 处理和解决河湖出 现的问题,督 促本级 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依法 查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 违法行为 ; (五)组织 对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 情况进行督导, 对年度任务完 成情况进行考核 ; (六)组织 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 具体问题 ; (七)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 办的任务 ; (八)法律、法规,国 家和省规定的其 他职责。 — 5 — 第十七条 乡级河湖长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 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 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 (二)开展河湖经常 性巡查,组织 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 不能解决的问题及 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 办公室或者相关部 门报告; (三)组织开展河湖 清漂、 保洁等,配合上级河湖长、 相关 部门开展河湖问题 整治或者执法行动 ; (四)完 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交 办的任务 ; (五)法律、法规,国 家和省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八条 村级河湖长应当开展河湖日常 巡查,在村 (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 宣传,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劝阻、 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 时向上级河湖长、 河长制 办 公室或者相关部门 报告。 鼓励订立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 事项作出 约定。 第十九条 总河长 办公室在总河长领导下开展河湖长制相 关工作,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统 筹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 协调、 督 查、 考核和表 彰激励等,审议河湖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及文 件; (二)领导本级河长制 办公室工作,组织、 协调、 督 促下级 总河长、河湖长及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完 成职责范围内的工 — 6 —作; (三)按照 有关规定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流域协调机制 职责,统一指导、统 筹协调流域保护工作,督 促检查流域保护 重要工作的落实 ; (四)法律、法规,国 家和省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二十条 河长制 办公室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河湖长制 具体工作, 拟制河湖长制相关制 度,开展河湖长制协调、监督、考核、 激励等工作 ; (二)统筹编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 案等,负责 编 制河湖 名录、 一河(湖)一档 ;组织河湖健康 评价、 河湖长制信 息化建设,开展 培训、宣传工作; (三)指导督 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及河 长制办公室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 ; (四)落实上级和本级总河长、河湖长交 办事项; (五)法律、法规,国 家和省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河湖长联 络员单位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河湖长交 办的工作,指导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 位、下级河湖长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并向河湖长 报告; (二)会同河长制 办公室组织编制责任河湖一河(湖)一 策管理保护方 案; (三)协 助河湖长督 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 长及河长制 办公室落实工作任务, 对下一级河湖长考核 ; — 7 — (四)法律、法规,国 家和省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 可以签发总河长 令,部署河 湖长制 重点工作,开展河湖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 县级以上河湖长根据省 有关规定 可以签发河湖长 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总河长 每年应当及 时召开总河长会议, 部署年度河湖长制工作, 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 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河湖长根据 需要召开巡河现场会议、流域 专题会 议、跨界河流联 席会议,落实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 案年 度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 重点难点问题。 县级以上总河长 办公室根据工作 需要,组织 召开河湖长制 责任单位联 席会议,共 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 河湖巡查工作。 可以采取明查暗访、 联合 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 检查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 案落实情况,重点巡查河湖水 质、 河湖保 洁、 入河 排污等情况以及侵占河道、 非法采砂、非法 排污、非法捕捞、破坏航道等问题, 并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总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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