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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 条例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粮食安全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七章 组织建设 第八章 城乡融合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 农业全面升 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 农业农村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等 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乡村振兴促进工 作。 第三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 工作的全面领导 ,按照产业兴旺、 生态宜居、 乡风文明、 治理 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 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改革创新, 坚 持因地制宜、 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第四条 建立省负总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 区)、乡(镇)具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 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 区)、 乡(镇)应当 建立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 促进工作的组织和推动,将乡村振兴 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监督检查、考核 评价 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乡村振兴 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 指导和监督检 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 3 —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 促进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实践的宣传,引导、鼓励和支持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乡村振 兴促进相关活动, 凝聚促进乡村振兴合力。 广播、 电视、 网络 、 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 公 益宣传,营造促进乡村振兴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粮食安全 第八条 按照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求 ,全面落实粮食安 全省长责任制, 完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 区) 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考核 机制,全面加强粮食生产、 储备和流 通能力建设,巩固国家粮食战略 基地地位,切实保障国 家 粮食安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 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 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 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控 制耕地转为林地、 园地等其他 类型农用地, 稳定粮食播 种面 积,优化粮食 种植结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社会 资本租赁农用地监管和风 险 防范机制,加强日常 巡查,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确保— 4 —农地农用。对违法违规实施农地非农用的失信企业,通过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 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生产 功能区、重要 农产品生产保 护区建设,建立地 块档案,定期对功能区和 保护区内的农作 物品种和种植面积进行动态监 测,实现 信 息化、精准化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 程, 配套完善农田灌溉、 机耕道路、 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和农机 具存放设施, 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健全管 护机制, 提 升农田建设管理 信息化水平。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 功能区和重要农产 品生 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 范围内建设 高标准农田。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农 田水利设施建设, 健全管 护机制,落实管 护经费,发展 节水型农业,加快大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 造,推进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达标提质,建设 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提高抗旱防洪除涝能 力。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 法规,加大 黑土地保护力度, 增施有机 肥,鼓励用 养结合 耕种模式,推广 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保护性耕作 技术,保持和 提高土壤肥力,推进农 田环境整治,完善黑 土地保护奖补措施,持 续提升黑土地质量。— 5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 下,应当对黑土地使 用情况进行日常 巡查,发现 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 土地的,应当 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黑土地保护纳入政府 绩效考核体 系和领导 干部离任审 计制度。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 者应当履行黑土地质量保护 相关义务,确保黑土地质量不下降。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农业 种质资源保护利 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 种业科技创新,对育种基础性 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建设现代 良种繁 育基地、园区,推进种业“育繁推”一体化,支持特色、优 势种业企业发展,加快发展现代 种业;广泛开展粮食 高产 创建和 增产模式科技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 粮食生产 技术和模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构建多元化农业 科技 创新体 系,培育创新主体,建立创新 平台,鼓励和支持企 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农业新 品种、 新技术、 新装备、 新 产品的创新 研发,推进生 物种业、智慧农业、 设施农业、 农产 品加工、 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网络,促进建立有 利于农业 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 激励机制 和利益分享机制,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方式,鼓励和支— 6 —持企业、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 服务组织参与农业 科技推广,建设 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将农业机 械化和农机 装备转型升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 生产急 需、 发展 需要、特色需求的农机装备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 推动农机农 艺融合、 机 械化信息化融合,发展环保、智能型 农机装备,建立农机社会化 服务体系,实现主要农作 物生 产全程机械化,推进农业生产全面机 械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调整优化农机 购置补贴政策,将地 方特色主导产业 急需的农机 品种和高端智能农机设 备纳入 补贴范围。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 数字农业,实施 智慧农业工 程和“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对农业生产进 行数字化改造,加强农业 遥感、物联网应用, 提高农业精准 化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建设现代 气象为农服务体 系,提升保障粮食安全 气象服务水平,开展 精细化农业 气 候区划,发展 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增强人工 增雨和人工防 雹作业能力,提高气象为农服务和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能 力,推进农作 物病虫害联防联控 、统防统治和 绿色防控;强— 7 —化边境、口岸和主要 物流通道检验检疫能力,防止外来有害 物种侵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增加畜禽、蔬菜等重要 农产品供给作为农业结 构调整的优先方 向,加强 冬季蔬菜 生产基地建设, 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 属地管 理责任,保障 重要农产 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农民为主体, 以农业 农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开发农业 多种功能,推动要 素 跨界配置和产业有机融合, 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 利益链,支持制度、 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农村新产业、 新业态、新 模式,促进农村一二三 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 质量兴农、 绿色兴 农,深化农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 品种培优、品质提升、 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 系、产业体 系、 经营体 系,全面 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 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实施 畜牧业提升工程, 培育畜禽优良品种,推进 养殖标准化、规 模化,建立粮 草兼 顾、农牧结合、生态循 环的新型种养模式,提升动物疫病防 控能力,加强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体 系建设,推动生 猪、肉鸡、— 8 —肉牛、肉羊等优势产业发展, 打造优质安全绿色畜禽产品生 产基地,推进 畜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 足区域产业 基础和区 位优势,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人参、 梅花鹿、黑木耳、蓝莓、 道地中药材、杂粮杂豆等特色产业发展,建立 特色农产品优 势区;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 标准化生产 基地、加工 基 地、仓储物流基地,完善科技支撑体 系、品牌与市场营销体 系、质量控制体系,推动 形成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制定吉林 特色农产品、畜禽产品标 准规范,引导和支持 涉农企业、 农民 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种养户、加工 户实行标准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产 品初加工、 精深加工、 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 ,支持开展农产 品生产加 工、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引导发展适合农民 专业 合作社和 家庭农场经营的农产 品初加工,支持县域发展农 产品精深加工,建设农产 品专业村镇和加工强县, 重点培 育粮食、 畜禽、特产领军型龙头企业,加快形成加工产业 集 群,推进农产 品多层次、多环节转化增值。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培育乡村新 型服务业, 培育专业化社会化农业 服务组织,支持 供销、邮政、农民 专 业合作社、 专业化社会化农业 服务组织等开展农 资供应、土 地托管、 代 耕代种、 统防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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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11-25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11-25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11-25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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